資深媒體人黃暐瀚的母親遭酒駕者撞死,引發社會公憤,因此有立委欲提出酒駕致死罪可判處死刑的修法。但關於此提案,每次有酒駕肇事的事件發生時,有關酒駕撞死人等同殺人,且應以死刑對待的建議總是有人提出,尤其在2019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時,包括法務部在內都有此種想法。只是若將此罪增加死刑,能否防制酒駕不得而知,卻必紊亂《刑法》的體系。
在2013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駕罪,除將不能安全駕駛明確化為呼氣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0.25外,即是將酒駕致死罪的刑罰,從原先的1到7年有期徒刑,提高為3到10年有期徒刑,以此來嚇阻酒駕。雖然酒測標準明確化,有助於警察執法的客觀性,卻也帶來觸犯酒駕罪的人數驟增,且在單純酒駕僅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不是犯滿三次,大概檢察官都會以緩起訴為了結。但面對人數不少的酒駕緩起訴者,檢察官到底要求其為如何的附帶履行事項,才足以防止再犯,一直是個棘手問題。這幾年,就有地檢署命酒駕的緩起訴者到殯儀館為社會勞動,以體會生命的可貴,期能因此不再酒駕。
而在2013年修法後,警方取締酒駕的數量,雖曾一度攀升超過十萬件,但這幾年便有逐漸下降的趨勢。至於酒駕致死的案件,雖也逐步下降至約一百人,但於2019、2020年卻又上升至一百五十人左右,同時,酒駕再犯的比例也在上升。凡此跡象,實得由主管機關仔細分析其中原因,才足以為未來之因應。
至於在修法加重刑罰後,確實也帶來酒駕致死罪的量刑普遍提高,平均約為兩年十個月,卻有六成比例判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的現象,多少象徵立法者在重刑化後,司法者仍可能會想辦法為其減刑,致使重罪立法的嚇阻效果打折扣。
也因此,在2019年,立法院又於《刑法》第185條之3增加第3項,只要曾犯酒駕,並於五年內再犯酒駕致死者,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已相當接近故意殺人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只是要適用如此的重罪,對於五年內的計算,是以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為起算點。換言之,此次黃暐瀚的母親遭酒駕者撞死事件,肇事者雖在前一天才因酒駕而交保,但因尚未有緩起訴、更遑論有罪判決下,就無法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的重刑。當務之急,立法者恐得先彌補此漏洞。
目前雖有將酒駕致死罪增加死刑的普遍意志,但如此的增加卻必帶來法條適用的紊亂。因酒駕致死罪,前半段酒駕是故意、後半段致死是過失,此稱為結果加重犯,故後半段致死部分,若有不確定故意,就直接適用更重的殺人罪即可,實無庸再於酒駕致死罪增加死刑。而此處會產生的質疑,或許在於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差別,僅在於發生死亡結果是否違背本意,但此主觀意志實在難以證明,與其如此,乾脆就修法增加死刑。但問題是,如此的規定等同將酒駕致死的行為一律視為故意,致紊亂了故意、過失的體系。更重要的是,即便修法增加死刑的選項,但在司法實務,幾乎鮮少判處死刑下,此增修也僅具有宣示意義。
總之,刑罰的輕重只能是酒駕防制的一環,而非全部。若在每次肇事發生後,只想著一味加重刑罰,未必能防制酒駕,反可能因此喪失相關配套改革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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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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