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鋼鐵人」飛天觸民航法 律師:釀禍得負刑民事過失責任

台中驚見「噴射鋼鐵人」飛天。(圖/翻攝自抖音/six_lin666)

律師認為噴射鋼鐵人除觸犯民航法,如果釀禍恐還得負上刑民事過失責任。(圖/翻攝自抖音/six_lin666)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天空出現「噴射鋼鐵人」,民眾拍下有人穿著疑似噴射背包在天空飛過,引發網友熱議!交通部民航局表示,行為恐觸犯《民用航空法》103、104條,可處最高5年徒刑。律師林俊儀補充說,如果飛行器掉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行為人恐怕還得吃上《刑法》過失致死或傷害及《民法》損害賠償。

有網友10日在抖音平台貼出一段影片,只見在台中北區有人穿著疑似噴射背包裝備,緩緩從天空中飛過,讓目擊者忍不住驚呼,「我放大看真的是人耶!」

民航局對此表示,俗稱的「噴射背包」屬航空器,進口必須經民航局與海關核准,操作前需取得操作證及體檢證、空域必須申請核准。如有違反規定,民航局會依民航法移送檢方偵辦。

▲▼林俊儀律師。(圖/林俊儀律師提供)

▲林俊儀律師。(圖/資料照)

曾任檢察官的林俊儀律師表示,《民航法》第103條前段規定:「使用未領適航證書的航空器飛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04條規定,「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而民航法所指「航空器」,依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凡是「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皆屬之。

林俊儀說,影片中的飛行者疑似利用背載「噴射背包」的動力飛行,應符合「航空器」,依法必須向民航局辦理登記,並取得適航證書才能飛航。駕駛人也須經學、術科檢定合格,且經民航局發給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才能駕駛飛行器。影片中飛行者違反上開規定擅自飛航,將遭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處罰。

至於飛飛行器如墜落引發意外,他也說,民航法並未針對這種違法飛航因而致人死傷之情形設有刑事處罰規定,《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也未有直接適用的條文。倘若因飛行器掉落而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只能依過失致死或傷害罪嫌,或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規定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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