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在包廂與客人進行脫衣骰子遊戲。(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嘉義報導
一名洪姓男子是一間小吃部負責人,而他僱用吳女、范女分別擔任經理、會計等職務,但3人卻容留3名坐檯小姐在店內,與不特定男客進行脫衣骰子、任男客撫摸胸部、下體、脫衣舞等猥褻行徑。對此,嘉義地院審理後,依法判洪男10月徒刑、吳女8月徒刑、范女7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該店的消費方式為每位小姐每2小時坐檯費300元,包廂費用則分為2800元、2500元,而3名小姐為了賺取更多小費,會於店內與客人玩擲骰子遊戲,如果客人獲勝,小姐則會將衣服脫去,並任由客人撫摸胸部、下體、跳脫衣舞,而洪男等3人明知此情況,卻未多做阻止,仍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吳、范2人在客人打電話詢問消費方式時,向客人聲稱「小姐她們是會玩」、「裡面有秀、沒有算在消費裡,小姐比較敢玩,是私下給小費」等語。
3人以此吸引顧客前來消費,並從中收取包廂費,而整起事件直到警方前來搜索後,才因此曝光。對此,3名小姐也證稱,確實會在包廂內與客人玩骰子遊戲,如果小姐贏,可以拿走客人放在桌上的小費,如果小姐輸,就會一次脫掉一件衣服,最後全身脫光光陪客人喝酒,還會讓客人摸胸部、陰部。此外,小姐也證稱,全身脫光可以賺到小費400元,脫光全身之後會繼續陪客人做檯,幫客人倒酒,任客人撫摸身體,如果客人要求的話,小姐也會跳脫衣舞,跳一次是500元。
法官認為,3人容留小姐從事猥褻行為之行徑,已經敗壞社會善良風氣,考量3人的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之後,依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分別判洪男10月徒刑、吳女8月徒刑、范女7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均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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