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諸慶恩遭冤判死亡案」再審案 高院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諸慶恩案,高院駁回再審聲請。(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百利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因處理1997年間的怡華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案件,雙方打起官司,諸男被以偽造文書罪起訴,二審遭判有罪後病死。而富商翁茂鍾相關案件爆發後,高檢署決定為諸男利益聲請再審,案經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後,11日作出裁定。高院以檢方聲請再審的證據不足,駁回再審聲請。

本案因1995年翁茂鍾的家族事業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當時為百利達銀行)進行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年怡華公司開出1千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本票給銀行做為擔保,到1997年間怡華公司已經積欠近1千萬美元。銀行持本票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怡華公司帳戶金錢,並獲法院准許;因此怡華公司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准許銀行供擔保1億4千萬元後,准予執行。

銀行方面由諸慶恩等3名主管經詢問律師事務所後,決定開出14張1千萬元可轉讓定存單做擔保,不過台北地檢署卻依照「業務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對諸慶恩等3名銀行主管提起公訴。3人一審均獲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卻在2002年間,改將諸男依照「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餘2人無罪。諸男與高檢署均對二審高院的有罪判決,提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男於2003年5月間,帶著有罪判決之身過世。

而在翁茂鍾相關事件發生後,高檢署決定為諸慶恩的利益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受理後,於四月中首度開庭審理,並傳喚高檢署檢察官蒞庭陳述。檢察官陳佳秀指出,諸男並無偽造文書犯意,也無行使偽造文書的犯行,乃是受冤屈而死,希望高等法院能重啟再審程序。

由於聲請再審的證據必須能動搖原本有罪判決的結果,而且也必須在高院當年裁判時,就已經存在。檢方這次雖然也提出證據,但不符合再審證據的規定,最後高院認為理由不足,因此裁定駁回檢方的聲請,不准許重啟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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