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如何面對酒駕致死罪

▲防制酒駕!! 嘉雲南3縣市警局「區域聯防」執法。(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2023年1月1日將正式施行的《國民法官法》,前三年適用的案件範圍,除殺人罪外,即是如酒駕致死罪的結果加重犯。(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酒駕致死罪一向為大眾所痛惡,而於2023年1月1日將正式施行的《國民法官法》,前三年適用的案件範圍,除殺人罪外,即是如酒駕致死罪的結果加重犯。以2020年有超過一百五十件的酒駕致死案,若預估國民法官前三年的案件數約三百件來看,此等案件必成為國民法官審判的重心。這雖代表人民意志將進入此等案件,卻也須先思考其所可能遭遇的困難。

在酒駕致死案件裡,於國民法官的選任,馬上得面臨有酒駕前歷者是否必須排除在候選名單的問題。若單純觸犯酒駕罪時,因檢察官多以緩起訴處分對待,但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3條第8款,於緩起訴期間或期滿兩年內,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至於因酒駕遭起訴,雖尚未確定,但依據此條文第5款,也不得為國民法官;甚至根據第7款,即便在緩刑期間或期滿後兩年內,亦不得為國民法官。凡此規定,就可能使有酒駕前歷者,於一開始就被排除於候選國民法官之列。

但若曾酒駕,但因未達千分之0.25而被處以行政罰,或者緩起訴或緩刑期滿已過兩年,仍可能進入候選國民法官的名單,則在國民法官選任的過程中,無論是兩造或法官,都有可能詢問此問題。同樣地,亦可能會詢問候選者,是否有自己或家人因酒駕被害的前歷。而由於當事人雙方各有4名的無理由剔除權,是否有可能因此剔除此類候選者,以及此等權利是否被濫用,都值得觀察。

在酒駕致死罪的審理一開始,審判長在告示國民法官法律原則,於解釋法律構成要件時,除解釋酒駕必須是故意、致死必須是過失外,要否解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成立可能,也會是很大問題。由於6位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要同時為有罪、無罪與量刑的評議,如此的解釋似有其必要,但若於一開始,即對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為解說,似乎又有引導國民法官之嫌,致陷入兩難,也凸顯告示內容到底該包括哪些,就處於一種可大可小的彈性空間。

正式審判時,此類案件最大的爭執點就在於是否為「故意酒駕」。雖《刑法》已明文酒測值為千分之0.25,但若距離此標準不遠,如千分之0.26或0.27,被告方勢必會質疑酒測儀器的精確度,或者是否在誤差值內。由於國民法官合議庭在正式審判前皆未接觸卷證,若有此質疑,就可能要當庭測試酒測儀器的精準度,甚至還原當初的過程,使得審判時間拉長。尤其若警察當場未能實施酒測,而是以客觀事證來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如此的還原過程,恐更為複雜與耗時。為避免酒測於審判時遭質疑,警察於酒測時,除了必須全程錄影、程序合法外,也必須隨時保持酒測儀器的精準度。

至於審判過程中,雖然可以變更法條為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但由於3位法官有法律解釋的專屬權,故國民法官也只能表示意見。這也代表,若於審判中,法官未更改法條,則於評議時,就不能對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為評議,以免對被告造成突襲。故是否修法允許有先位與備位的起訴罪名,必是未來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

至於量刑評議,以酒駕致死罪的3到10年有期徒刑來說,空間可謂不小,但在6位國民法官加入後,是否會重刑化呢?由於採過半數的附條件決,即從最不利往下加入次不利之票數,直至過半且兼有法官與國民法官之意見,故是否重刑,還是取決於3位法官。這也凸顯國民法官的制度設計,本質上仍是以法官為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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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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