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2條廢電纜30年老員工竟遭解雇 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敗訴確定

▲偷電纜。(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王姓男子被控偷電纜而遭解雇,最高法院判決解僱不合法。此為示意圖。(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在「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任職超過30年的王姓男子,日前因撿拾2條營區內的廢電纜,被依照竊盜罪嫌起訴,最後雖然被輕判且緩刑,但指揮部竟以雙方工作規則中明示「營利舞弊或偷竊經查屬實」為由,解雇王男。王男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審敗訴,二審逆轉勝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解僱不合法,駁回指揮部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王男1988年10月14日起受僱於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並在旗津營區的鉗工場內工作,為約僱人員。但鉗工場的主管,於2008年10月12日上午7時許,發現王男駕駛的自用小客車上有電工場所有之直徑15毫米之電纜(約13.2公尺)、直徑35毫米之電纜(約5公尺)共2條,主管隨即報警,王男最後被依照竊盜罪嫌起訴,最後判決處罰金5000元、緩刑2年定讞。

不過王男遭判刑定讞後,指揮部就以工作規則已具體列舉明示「營利舞弊或偷竊經查屬實」,並與組織管理及忠實執行職務有關,王男犯竊盜罪「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均屬情節重大,應予解僱」,從而將王男解雇。王男遭解雇後,認為指揮部解僱不合法,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雙方間僱傭關係存在。

王男主張,當時撿拾廢電纜的場地無人看守,也沒有特別註明是誰所有,且是24小時開放空間,他以為是廢棄物,所以才想拿走做資源回收,並非有不法所有意圖。一審法院不採信,依照刑事有罪判決,認定解雇合理,判決王男敗訴。王男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改認定王男竊取廢電纜之行為情節應屬輕微,指揮部客觀上仍應斟酌採用其他如記過、降職、轉調他職或扣減薪資津貼等懲戒手段,而非逕以懲戒性之解僱為之。故二審認定解僱不合法,逆轉改判決絕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指揮部應給付回復職位前的薪水,約166萬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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