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龍警分局張姓警佐從2018年7月間收受來歷不明金錢多達551萬餘元,卻在1個多月內從ATM內提領完,被依洗錢罪遭地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龍潭警分局張姓警佐於2018年間突然有不明現金收入551萬餘元,分別存入郵局與銀行帳戶,再透過ATM密集提領現金多達333次,事後遭廉政署查獲依洗錢罪嫌移送桃檢偵辦;張則辯稱是賭博輸錢欠下債務,現金則是向大哥借用400萬元還債,地院法官以其月薪僅7萬元且說詞前後矛盾,痛批身為警察卻知法犯法,依特殊洗錢罪判處張1年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廉政署調查,年約50歲的張姓警佐在龍潭警分局交通組擔任警務佐,月薪每月約7萬餘元,2018年7月1日至8月5日之間,連續收受不明來源與收入不相當之現金多達551萬2千餘元,張分批存入銀行與郵局帳戶,隨後再透過ATM密集提領總計多達333次將錢提光,2個帳戶最後分別僅剩349元、599元。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程序及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等,因此向廉政署通報,廉政署查證屬實依洗錢罪嫌將張送辦。
桃檢偵訊時,張辯稱,曾向其大哥與大嫂商借400餘萬元暫放在家裡,後來覺得銀行與郵局自動櫃員機(ATM)存提款很方便,當時密集提領這麼多錢,主因賭博輸錢才提出還債,否認有洗錢之事實。
張在廉政署訊問時則供稱,其薪資因負債遭強制執行,每月強制扣款3分之1,沒有在外兼職亦無其他收入,因此負債約300萬元,後來向大哥商借400萬元,其中100萬元先還債,剩下300餘萬元留在身邊,後來覺得不妥才存到銀行。張姓巡佐大哥、大嫂也指證,因張協議分家,2014年間才陸續將400萬元匯給張,確認有匯款之事實。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張聲稱欠債300萬元、薪資被扣款,但卻未將借來款項用於還債,還能在短短1個多月內存進551萬元,其說詞顯有矛盾,張從事警察工作已32年,顯無不知理由,更無法合理說明如何取得鉅款,張私下透過ATM分333次領出現款,每筆款項從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顯有規避金融機構對於收得資金之實質受益人審查,張犯後否認犯行,法官審結依特殊洗錢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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