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傑/追逐進入他人屋內為何不成立侵入住宅罪

▲▼小偷,強盜,入室行竊,竊盜 。(圖/視覺中國)

▲未經屋主同意下便進入他人住宅,為何不成立侵入住宅罪?原因在於若是要追逐現行犯而進入他人屋內,屬於合法。(圖/視覺中國)

老黃駕車前往前妻阿月住處,先駕車在阿月住處庭院前猛然前進及後退數次,導致阿月住處內的友人小峰出門查看,小峰一看車內人為老黃,就持酒瓶向車子丟去,之後即返回阿月屋內,老黃因此心懷怨懟,未經阿月同意便下車追逐小峰至屋內。阿月隨即請警方前來處理,並對老黃提出《刑法》第306 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告訴。案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老黃有罪,老黃不服提起上訴,卻遭二審法院改判無罪確定,結果何以如此,以下分析老黃無罪的理由。

《刑法》第306 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又該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該條第一項之罪係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

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 ,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又有無正當理由而侵入,其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例如有搜索職務者之搜索,或追捕現行犯入內,或逮捕人犯入內,固均不能謂為無故,即如因訪親友、募捐款項、索討債務、投送電信、追覓家禽等而入他人住居處所者,既無背於公序良俗,亦不能謂非正當理由。

本件因小峰有擲酒瓶砸車之事實,並造成老黃車輛損害,因此老黃追逐小峰進入阿月之住處,二審法院認為小峰是毀損罪之現行犯,故老黃是以追逐「現行犯」小峰的意思欲找其理論而進入阿月屋內,應屬合法,而且亦為道德習慣等所應許可,無背於公序良俗,屬人之常情,可認有正當理由,自非「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老黃上述所為,與《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且現存之所有證據都無法證明老黃有侵入住宅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老黃犯罪,因此改判老黃侵入住宅部分無罪確定(侵入住宅罪只能上訴到二審,故二審不論判決結果如何,只要宣判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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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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