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被害人或共犯

▲▼詐騙,駭客,人頭帳戶,詐騙集團,科技犯罪。(圖/視覺中國)

▲法院在處理詐騙集團關於帳戶所有人是否有罪,採取廣泛入人於罪,把詐騙集團的過錯移轉給無辜帳戶所有人。(圖/視覺中國)

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就等於是詐騙集團的一員嗎?銀行帳戶是詐騙集團完成詐騙不可欠缺的重要環節,而詐騙集團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自然不會願意使用自己的帳戶,如此一來,詐騙集團就必須要向外取得他人的銀行帳戶。但是除了詐騙集團的成員,究竟有什麼人會願意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呢?

有些人可能是為了想要從中拿到好處而提供銀行帳戶,例如把銀行帳戶賣給不認識的人;有些人可能是基於某些特定的原因,自主提供帳戶給他人,像是求職者應公司的要求而提供帳戶的情形;有些人則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例如帳戶遺失、被盜等。

無論詐騙集團是怎麼拿到銀行帳戶的,法院對於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的人,一貫態度是認為,「現在詐騙盛行,大家都應該知道把銀行帳戶交給別人使用,有很高的可能會被詐騙集團利用,所以只要把銀行帳戶交給別人使用,幾乎就等於是放任詐騙集團利用自己的帳戶,也就是詐騙集團的一員」,所以不管你知不知道你的帳戶會不會被詐騙集團使用,反正你的帳戶被用了,你就是詐騙集團一員。

除此之外,近年來法院不只把帳戶被使用的人認定是詐騙集團的成員,還加碼認定,帳戶被使用者除了會成立詐欺罪外,還會構成洗錢罪,因為法院認為大家都可以理解到,帳戶一旦被利用來提領現金,就會製造金錢流向的斷點,讓人無法追查金錢的去向,所以把帳戶給他人使用的同時,除了幫助詐騙集團詐騙他人外,也會被認為是在幫助詐騙集團洗錢。

不過,把銀行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人,真的有意識到自己是在參與詐騙集團,甚至是在幫詐騙集團洗錢嗎?法院不論帳戶究竟是基於什麼原因被詐騙集團取得,不論帳戶所有人是基於什麼樣的認知提供給他人,一概認為帳戶所有人不僅幫助詐欺,而且還幫助洗錢的認定方式,其實是課予人民一個義務,要求人民必須確保使用你帳戶的人不是詐騙集團,如果人民沒辦法確保,只要有人被騙,就會直接認定你是詐騙集團的一員。

這也就是說,人民被要求有確保他人不去犯罪的義務,如果沒辦法做到確保他人不犯罪,那就好好保護你的帳戶,不能讓其他人使用你的帳戶,而且你保護帳戶還要做到無論如何不能遺失、不能被偷、不能被騙,否則不管你的帳戶是不小心掉了、被偷了或被騙走了,只要詐騙集團用了你的帳戶,你就是詐騙集團的一份子,幫助詐欺,也幫助洗錢。

其實法院並不是對於所有犯罪行為中的帳戶所有人,都課予人民保護自己帳戶和確保他人不犯罪的義務。舉例來說,如果你的帳戶是被擄人勒贖犯用來取得贖款之用,法院會要求你必須知道,向你借用帳戶者,是要利用你的帳戶來讓被害人匯入贖款,才有可能認定你是擄人勒贖集團的成員。這和法院在面對詐騙集團案件的帳戶所有人的認定,最大的差別在於,法院是否在乎帳戶所有人是不是知道帳戶被別人拿去做何用途?在一般犯罪,法院在乎你知不知道帳戶被拿去做什麼用,如果知道才會是犯罪;但是在詐騙集團的案件中,法院不在乎你知不知道,反正你的帳戶被使用了,你就是詐騙集團。也就是說,法院在處理詐騙集團關於帳戶所有人是否有罪的部分,是採取廣泛入人於罪的處理方式。

法院廣泛入人於罪的認定結果,也許是希望藉由要求人民保護自己帳戶,來減少詐騙集團的猖獗,但是相對的,這樣的認定結果,也讓許多根本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的人,被認為是詐騙集團,無端成為犯罪者,甚至還要賠償被害人被詐騙的損失。如此一來,法院等同是把詐騙集團的過錯,移轉給無辜的帳戶所有人,讓無辜的人民為國家承擔追究詐騙集團不利的惡果。

法院理應維護公平正義,但是法院對於詐騙集團中帳戶所有人的論罪標準,根本就是冤案的生產源頭,也正是不公不義的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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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律師●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主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暨常務執行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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