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時,總有人說「大車賠小車」,但法條從沒有這樣說過,過失的判定上,會判斷何人擁有路權,而沒有路權的一方則有過失。(圖/視覺中國)
在車禍案件中,常常聽到當事人說「大車賠小車」、「對方過來撞我,不是我撞他」或「我跟本沒有看到對方,然後就發生車禍」。針對車禍的發生,究竟哪方該負責任,雙方常爭得面紅耳赤,但你知道如何判定車禍肇事責任嗎?
首先,車禍涉及到的刑事責任有:1.《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2.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面兩個法條要件均有「過失」,而《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那什麼又是「應注意」呢?以車禍案件為例,「應注意」事項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然而一般民眾肯定會抱怨,我又不是法律系的,法規那麼多,我怎麼看得懂。請別忘了,你的駕照可不是雞腿換來的,而是當初通過筆試、路考後才取得駕照,筆試的目的就是要你了解用路規則及路權的優先,因此當你取得駕照,你再也不能主張我不曉得用路規則。如果你不是那麼清楚用路規則,為了用路安全,還是趕快買本駕照筆試題庫來看看吧!
當有人說「大車賠小車」,你應該要想到的是,「大車」駕駛人有什麼過失或違反哪些用路規定,因為法條從來沒有提及「大車賠小車」這件事。過失的判定,絕對不是誰去撞誰,實務只是認定雙方車輛發生碰撞,至於誰負過失責任,還是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判斷何人擁有路權,而沒有路權之一方,則會判定有過失。例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等規定,就是明白揭示擁有路權者分別為直行車、在圓環行駛之車或在圓環內側車道行駛之車輛。
另外,若雙方對於過失責任堅持不下,亦可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對於鑑定意見如有異議時,得敘明理由並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以釐清雙方之過失責任。最後,唯有用路人確實了解用路規則並遵守,才能創造安全的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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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東利,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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