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聲請再審遭駁 臺高檢署:違背「誤判零容忍」提抗告

▲臺高檢署認為,諸慶恩偽造文書案未獲法院公平審判,高院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20日提出抗告。             。(圖/台灣高檢署提供,以下同)

▲臺高檢署認為,諸慶恩偽造文書案未獲法院公平審判,高院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20日提出抗告。 。(圖/台灣高檢署提供,以下同)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銀行經理諸慶恩涉偽造定存單,被判刑後病故,臺高檢署認有冤屈,向台高院聲請再審遭駁回;臺高檢署認為,未獲法院公平審判,高院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再審制度意旨,20日提出抗告。

▲臺高檢署認為,諸慶恩偽造文書案未獲法院公平審判,高院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20日提出抗告。             。(圖/台灣高檢署提供,以下同)

▲▼臺高檢署抗告記者會。

▲臺高檢署認為,諸慶恩偽造文書案未獲法院公平審判,高院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20日提出抗告。             。(圖/台灣高檢署提供,以下同)

臺高檢署表示,該署檢察官於5月17日收受臺高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裁定,認為:上開裁定有訴外裁定、違背論理法則、裁定不載理由、理由矛盾及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等諸多違背法令情事。

其中臺高檢署檢察官並未就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不受理判決聲請再審,但臺高院裁定卻以其為程序判決為由,認不得聲請再審;又就臺高檢署檢察官於再審聲請書及歷次補充理由書,所提出之各項聲請理由,於裁定中未置一詞說明何以不採之原因;且對臺高檢署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不僅未予調查,復未說明無調查必要之理由等情。衡諸該裁定有諸多違誤,因此20日提起抗告。

臺高檢署抗告書認為,諸慶恩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未獲法院公平審判,臺高院裁定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之再審制度意旨。
1.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裁定指出:
(1)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關於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的規定,彰顯係對於「誤判零容忍」的堅持與救濟。

(2)如果有人無辜、蒙冤、受屈,國家當盡一切力量,給予救濟,係現代文化進步、法治昌明國家應有的基本理念,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自應懍於「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認知,積極承擔審判職責,以貫徹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

(3)受判決人對於其先前受有罪判決確定,仍感冤抑,出於「在哪裏跌倒,就從那裏站起」的心願,依循司法再審途徑請求救濟,法院沒有理由將之拒於門外,准予再審,即不失為釜底抽薪、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

2.諸慶恩遭訴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偵審過程,並未獲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之審判,於臺高院判決有罪後,深感冤抑求救無門,無奈之下僅能請求檢察官上訴,最終卻因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致未能取得企盼之無罪判決,本件臺高院裁定駁回諸慶恩案之再審聲請,將之拒於救濟之門外,顯然違背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所揭示「誤判零容忍」之再審制度意旨。

3.臺高檢署檢察官爰提起抗告,企盼「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懍於『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認知,積極承擔審判職責,貫徹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撤銷臺高院裁定,以平抑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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