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名駕駛行經國道,遭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共3次遭罰9000元,向雲林地院提行政訴訟,最後判決出爐,駕駛只需繳1張罰單,罰款減為3000元。(圖/示意畫面與本案無關/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一名廖姓大貨車駕駛行駛國道,7分鐘內變換9次車道遭檢舉,方依法開罰11張罰單,罰金達4萬8500元;另名林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則是3分鐘內被拍下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共3次,而遭警方開罰3張罰單9000元。兩人申訴未果轉向法院提起陳述及行政訴訟後,廖男獲撤銷9張罰單僅需繳9千,林男也僅需繳1張罰單3千。
廖姓駕駛於去年7月25日9時20分,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北上367.9至352.7公里間,短短7分鐘內變換9次車道,被民眾以行車記錄器佐證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佔用中線車道,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舉發11件,罰金總計4萬8500元。
廖姓駕駛不服原舉發,向雲林監理站提出陳述後獲同意撤銷3件,其餘8件維持。廖姓駕駛於去年10月轉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出陳述及行政訴訟後,雲林地方法院以違規地點相距在6公里、違規時間在6分鐘內為由判決撤銷,最後剩2件維持,罰款總額降為9000元。
林姓駕駛在去年10月19日上午7時5分至8分之間,駕車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117.4至112.3公里處,3分鐘內被拍到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共3次,接到3張罰單遭罰9000元。因不服亦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4月中旬雲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林男只需繳1張罰單,罰款減為3000元。
▲雲林監理站表示,尊重法官經過各方考量審慎做出判決,監理站原則不會提上訴,但仍提醒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方向燈打好、打滿省荷苞。((圖/示意畫面與本案無關/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地院承審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對於行為人持續性相同態樣之交通違規行為(例如:超速),必須是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或一個路口以上,或違規時間相差6分鐘以上,警察才可以連續舉發開單。故民眾檢舉案需亦同。
雲林地方法院庭長暨發言人王紹銘對此說明,承審法官考量連續舉發案其間隔時間過密,導致多次處罰過當,同時也必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對2案做出判決,撤銷在6分鐘或6公里內的連續違規罰單。
上述兩案在同日判決結果一致,雲林監理站對此回應「尊重判決結果」,雲林監理站指出,根據統計近2年類似案件數據,共有81名駕駛遭人連續檢舉,警方開出401張罰單,而近一年中,有3位民眾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均已宣判,其中2件判監理站敗訴。
雲林監理站站長吳孟峰指出,尊重法官經過各方考量審慎做出判決,監理站原則不會提上訴,但仍提醒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方向燈打好、打滿省荷苞。
▲兩名駕駛不服向監理站申訴未果,轉向法院提起陳述及行政訴訟後,廖男獲撤銷9張罰單僅需繳9千,林男也僅需繳1張罰單3千。(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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