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以照相、錄影、直播強制性交最少關7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違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據現行《刑法》第222條規定,犯有加重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2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對未滿14歲的男女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以藥劑犯之者,以及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此外,還有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以及攜帶兇器犯之者。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指出,鑑於韓國爆發「N號房」事件,我國現行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認定依據有所闕漏,因此提出《刑法》第222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過程竊錄犯之者」內容增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情形,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7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
三讀條文明定,將「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增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違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洪孟楷強調,希望透過本次修法加強並保護個人性自主權、身體控制權等個人法益,並杜絕科技媒介用作性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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