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全國防疫警戒升為第三級,民眾外出及出入公眾營業場所須全程戴口罩。高雄旗山區就有一名民眾指控,住家一樓開鎖店,關門在店面吃東西,竟然被衛生局開舉發單,質疑是執法過當。不過衛生局表示,依常理判斷,當時稽查時間應為營業時間,「門一推就開」,可以認定是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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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家1樓開鎖店,因吃東西未戴口罩,衛生局在門口告訴他要戴上口罩。(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店面未上鎖,稽查人員一推就開。(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旗山區一名沈姓男子向媒體投訴,指出住家一樓是鎖店,21日下午3點多他在1樓吃東西,先將自動門斷電,店內也沒有客人,但警察和衛生所人員沿街巡檢時,發現他沒有戴口罩,敲門請他打開,直接開出營業場所未戴口罩的舉發單,讓他相當傻眼。
高雄市衛生局表示,根據所掌握事證,當時稽查時間是下午2至3點,常理來說為營業時間,就現場稽查過程,衛生所人員是透過玻璃門看到店裡有人沒戴口罩,「因此推門進去,當時門也是一推就開,就常理判斷,可認定是營業行為」。
▲男子當下配合拿出身分證,不過事後卻質疑執法過當 。(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衛生局怒斥,男子在營業場所未戴口罩,事證非常明確,此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再根據男子的不實指控、狡辯,將從重量罰。
衛生局強調,開立舉發單是依現場「營業」事實判斷,營業時是隨時都可能有顧客上門的時段,營業場所就該落實全程戴口罩;倘未營業就沒有規範,再檢視現場稽查相關錄影畫面,確認該民眾於「室內營業場所」、「營業時間」未全程戴口罩,顧客或稽查人員可隨時推門進入,無法有效防範隨時可能發生的傳染風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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