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陳姓男子去年在台北橋變換車道蛇行,撞上謝姓女業務,害女業務右腿粉碎性骨折,差點截肢。(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新北報導
新北一名謝姓女子2020年騎車行經台北橋,卻突然遭到後方蛇行變換車道的陳姓男騎士撞上,造成她右腿粉碎性骨折,合併部分皮膚壞死,需要接受植皮手術治療,怒對陳男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醫療與看護費等共122萬餘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陳男應賠償謝女77萬餘元。
擔任業務員的謝姓女子,2020年1月某日行經台北橋三重往台北市方向時,突然遭到左側蛇行的陳姓男子撞上,害她右腿粉碎性骨折,頭部也因為受到創傷而需要進行植皮手術。過程中更一度因為謝女右腿的傷勢過重,差點截肢,幸經3次清創後才保住右腿。等到謝女傷勢稍好後,便對陳男提告,認為陳男應該賠償她過程中的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撫慰金與復健期間近5個個月無法工作等損失共122萬餘元。
庭審時,陳男雖然認罪,卻辯稱他發生車禍是事實,不過台北橋上並無禁止超車的標誌,且車道僅能勉強容納兩台機車,後車有意超越前車時也應打方向燈警示來車,不過陳女自己未注意車前狀況,不顧車道狹窄,沒有警示燈就貿然從右側擦撞到他,認為謝女應該要負全部的肇事責任。
陳男還主張,謝女自稱有6個月需要專人照護,社交軟體卻在2020年5月就開始有和朋友一起出遊或聚餐的照片,顯然與謝女自稱有6個月都需要由專人照護的事時有明顯出入,而陳女在受傷期間,雖無法工作但其任職公司卻有持續給薪的情形,因此主張謝女自稱有薪資損害的事實不符,請求法官予以駁回。
新北地院審酌行車紀錄器畫面與車禍鑑定結果後認為,陳男確實有蛇行變換車道的事實,未注意車輛並行的安全間隔,造成車禍發生。而根據醫院所開立的診斷書也證明,謝女在治療期間確實需要由專人照護,雖謝女並未聘請看護,由家人照護,但全是因為基於親情之緣故,親屬看護所付出的勞力不能評價為錢,且更不能基於此種恩惠,加惠於加害人。
至於謝女在受傷期間仍有領薪一事,法官審理後發現謝女可持續受薪是公司基於勞基法所撥付的職災補償金,且謝女因車禍遭受清創植皮之苦,身心承受巨大煎熬,在本案中無過失責任,判陳男應賠償謝女77萬餘元。
【更多新聞】
快訊/血氧92狂降78!嘉義看守所2收容人 突呼吸不順昏迷搶救中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