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特赦王光祿然後呢?原住民狩獵權司法罪刑爭辯

2021年06月1日 12:50

▲▼王光祿。(圖/記者吳銘峯攝)

▲王光祿經總統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若仍欲依循蘇炳坤聲請再審程序尋求無罪的宣告,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存在,否則將無法獲得平反。(圖/記者吳銘峯攝)

蔡英文總統在2021年520連任就職滿一週年之際,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特赦獵捕野生動物而觸法的布農族人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這是蔡總統上任後首次行使特赦權,不僅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也彰顯政府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的用心,值得肯定。

布農族人王光祿狩獵案作成釋字803號

本案起因於2013年間,王光祿為了年邁的母親,持槍狩獵保育類的長鬃山羊與山羌,而遭檢察官起訴,經台東地方法院審理,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判刑3年6個月,復經最高法院於2015年間駁回上訴確定,引發各界討論。原住民團體質疑將狩獵入罪是司法對狩獵文化的不瞭解,以及對原住民存有歧視和偏見。

比較特別的是,在王光祿入監服刑前夕出現一大轉圜,檢察總長顏大和在2015年底提起非常上訴,認為原住民的獵槍應該要與時俱進,不能永遠使用落伍的土造獵槍;原住民可以基於非營利行為,在傳統文化和「自用」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台東地檢署因此暫緩王光祿入監。

承審的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野保法》對於狩獵目的的限制,並未顧及原住民生活習慣,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因此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創下司法史上最高法院法官具名提出釋憲聲請的首例。

檢察總長和最高法院合議庭秉持良知,善盡司法機關平亭曲直、實現正義的職責,法律見解堪稱先進,符合《兩公約》揭示「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經社文公約第 15 條第 1 項第1款)以及「少數民族之文化權」(公政公約第27條)的國際人權規範。

遺憾的是,大法官在2021年5月7日作成釋字第803號解釋,多數意見認為《槍砲條例》中的自製獵槍規定、《野保法》事先申請的核准手段,皆屬合憲,僅認定子法《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自製獵槍規範不足,宣告違憲,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正,以及就《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規定,「非定期」獵捕應於5日之前申請,並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認欠缺合理彈性,有違《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也宣告違憲,即日起不再適用。

總統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

釋憲結果出爐後,社會有正反兩面的爭論。筆者認為,大法官宣告部分子法違憲固有其必要性,但那些僅是未來刪除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所無之限制,屬於細節性的行政規定,並無法讓王光祿牢獄之災獲得救濟。眼看暫緩發監的3年6個月徒刑將再度面臨執行之際,蔡總統罕見地及時出手,簽署特赦令救急,免除其刑之執行,後續法務部也依照《赦免法》第7條規定,發赦免證明給受赦免人王光祿,一場司法罪刑的爭辯,看似暫時有了圓滿的結局。

然而,依《赦免法》第3條規定,特赦有兩種,其一是「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此為有罪之赦免,僅免除其刑之執行而已,其有罪之宣告仍屬存在。其二是「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此為無罪之赦免,原宣告之罪名及刑罰均一概歸於無效,此項宣示具有衡平刑罰之嚴苛或糾正裁判錯誤之作用。例如在2000年,前總統陳水扁考量蘇炳坤蒙受冤抑深重,而為罪刑宣告無效的特赦即為適例。

可惜的是,王光祿的情形屬於第一種,本質上還是有罪,只是免除其刑之執行。也因此,總統特赦後,最高法院仍要繼續審理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案,而其被駁回的命運已顯而易見。此時,王光祿若仍欲依循蘇炳坤聲請再審程序尋求無罪的宣告,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存在,否則將無法獲得平反的機會。

此外,針對原住民族狩獵權聲請釋憲的其他三人,這次並沒有一併獲得特赦,為避免特赦了一個王光祿,未來還有無數個王光祿被抓,一再陷入司法的困境,根本之道還是得回到立法層面推動,才是正辦。

▼總統府頒布特赦令,原民獵人王光祿免除其刑。(圖/翻攝總統府公報)

▲▼總統府頒布特赦令,原民獵人王光祿免判刑。(圖/翻攝總統府公報)

吾等期待藉由這次總統特赦,行政與立法機關對原住民狩獵文化能有更深的體認,在法制上應儘速修法,建立一套符合原住民狩獵文化需求的制度。如一旦誤觸法網,在重罪與除罪之間,宜有緩衝處遇的措施,以免除罪條件過嚴,重罪重罰過苛,造成比例失衡,或許才能使原住民獵人不再被當作是「有罪」的人。

王光祿特赦了,那邱和順呢

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是,2020年4月間曾有多個民間團體共同請求總統給予死刑犯邱和順罪刑全免的特赦,以平反冤案。

邱和順是因1988年捲入「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遭羈押,2011 年7月由法院判處死刑定讞,然而,其定罪過程充滿瑕疵及爭議。據報導,前副總統陳建仁當時已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對特赦邱和順的正反面意見呈報給總統,惟事隔一年多,蔡總統是否特赦邱和順,迄今未有任何消息,是否有所遲疑?

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公政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然則,對於受罪刑宣告之人應循何種管道提出赦免之請求、由何機關受理、經由何種程序決定是否赦免、過程中應享有之程序保障及准駁標準等相關規定,我國現行的《赦免法》均付之闕如,只有短短9條條文,實有待增修相關規定,俾作為踐行國際人權公約的依據。

筆者曾於1998年5月進行救援蘇建和案之際,承蒙第三屆立委蔡明憲等22人連署提案協助之下,共同推動《赦免法》修正,建議在總統府設置「赦免審議委員會」受理前述赦免案件,以有效妥適的運作,達成赦免法立法宗旨。然於朝野黨團協商完成進入三讀時,因前總統李登輝迫於司法界的反彈緊急喊卡,終留下遺憾。

有鑑於台灣在2009年已引進《兩公約》成為國內法,前立委尤美女、顧立雄在2016年3月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針對如上述請求赦免的主體、受理程序等建立相關規範,並明訂在總統尚未作出駁回決定前,應暫停死刑之執行,以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要求,該草案設計建制亦可供借鏡,惜乎最後亦無疾而終。期盼本屆立法院儘速推動修法,完備赦免法制,以使總統行使赦免更具合理性、正當性,確實發揮「救濟司法途徑之窮,矯正審判之錯誤」原始立法精神,適時解除司法困境及冤民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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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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