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弘儒/醫療暴力零容忍

▲▼雙和醫院護理師遭砍。(圖/記者陳雕文攝)

▲雙和醫院發生新冠肺炎患者傷害醫事人員之醫療暴力事件,更加喚醒民眾關注醫護人員執業安全與相關權益保障。(圖/記者陳雕文攝)

近日於新北市雙和醫院發生一名新冠肺炎患者傷害醫事人員之醫療暴力事件,引發輿論撻伐與社會關切,並更加喚醒民眾關注醫護人員執業安全與相關權益保障之議題。

《醫療法》前已修法將醫療暴力行為納入刑事處罰之範疇,且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需被害人提告即可主動追訴,並曾於2017年5月10日再次修正《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除擴大保護對象外,更加重法定刑責,希望有效嚇阻此類不法行為。

何謂醫療暴力?修法後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均列為保護對象,舉凡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而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均屬之。其法律效果除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外,若涉及刑事責任,則需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責;若因此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更分別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

目前各地檢署多已建立防制醫療暴力機制如下:1.設立醫療專組,專責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並由該組主任檢察官擔任聯繫窗口,負責對外各項業務協調與交流;2.與轄區醫療院所建立醫療暴力案件聯繫窗口,建置案件發生即時通報流程,並立即指派檢察官專責處理,以防止暴力事件擴大;3.醫療暴力案件特別於卷皮加蓋「醫療暴力案件」印記,以利案件控管、數量統計及追蹤偵處情形,另執行科分案時亦比照辦理,並由執行科書記官送請檢察官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4.案件偵結後,將結案書類函覆所轄之縣市政府衛生局,以利該主管機關統計醫療暴力事件與後續對施暴者加以行政裁罰。

另外,檢察官在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也採取下列原則:1.從嚴從速偵辦,遏止醫暴行為蔓延;2.案件偵結起訴或指揮裁判執行後,必要時適度發佈新聞,以達刑罰一般預防效果,維護公共利益;3.依具體個案情節從重求刑,以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及民眾合法權益;4.積極監督法院判決,對於量刑過輕而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判決,以提起上訴以為救濟;5.判決有罪確定後,審查是否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而不准易科罰金,以達刑罰之目的。

醫護人員以救人救世為業,常常不分晝夜值班,堅守崗位,備極辛勞,希望一般民眾能多予鼓勵與掌聲,更要對醫療暴力行為嚴加譴責,採取零容忍的立場。唯有維護醫護人員之執業安全,才能保障民眾就醫品質,共同創造醫病雙贏的局面。(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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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弘儒,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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