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吵被趕出店 醉漢拿走25元雞腿因1動作變強盜通緝犯

▲▼炸雞,油炸物,雞腿。(圖/Pixabay)

▲薛姓慣竊搶走25元的雞腿當街啃了起來,被起訴最輕5年徒刑的強盜罪。(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薛姓男子因為酒醉喧譁,和小吃店老闆娘發生口角衝突後,打傷老闆娘並拿走1隻25元雞腿,直接道路邊大喇喇地啃雞腿,警方獲報趕到,當場人贓俱獲,趙男被依傷害、竊盜等罪嫌移送,之後又屢傳不到被通緝,台北地檢署認為,薛男打人後直接吃雞腿的行為,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強盜罪,4日依法起訴。

50多歲的薛姓男子平時打零工維生,過去曾有多次偷人腳踏車、商店內耳機等低價值的竊盜案件,因為罪小價輕,多是獲得法院給舉拘役、得易科罰金結案,2020年12月間,他大白天的喝醉酒,跑到中正區某小吃店用餐,卻因講話太大聲,老闆娘怕客人被嚇跑而上前理論。

老闆娘爭執後氣不過,跑到店外請隔壁的檳榔攤幫忙打電話報警趕人,薛男則自顧自地離開,老闆娘看人走了,放心地繼續處理菜餚,並拿起1支剛起鍋的雞腿享用,沒想到此時薛男突然又進到店裡,伸手就要拿盤子裡的其他雞腿,老闆娘急著把蓋子蓋上,薛男出手打傷老闆娘,硬是拿了1隻雞腿走人。

此時獲報趕到的中正二分局警員,在附近路邊看到,薛男正拿著雞腿大快朵頤,將他逮捕,但是只依竊盜和傷害罪移送法辦,沒想到薛男獲得交保後,就不再到案遭通緝,被緝捕歸案後,看著監視畫面也沒多作解釋,只表示自己當時喝醉了,什麼都不記得。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薛男純粹為了報復,拿走雞腿後丟棄也還好,但是他直接在路邊啃起雞腿,那就明顯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再加上他有用強暴方式打傷老闆娘,因此會為了25元的雞腿觸犯最輕5年以上徒刑的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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