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修法將「肇事」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另外不分是否有過失責任,都應該負起事後逃逸的刑事責任。(圖/視覺中國)
肇事逃逸是大家琅琅上口的法律名詞,但有關肇事逃逸,除了民事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對於肇事逃逸行為人的罰則有哪些不同?
2021年5月28日,總統公布我國最新修訂的《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於肇事逃逸的刑罰規定(註1),修正的重點有:1.將「肇事」二字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2.增加第二項無過失責任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修正緣由主要是呼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7號解釋,認為原條文「肇事」二字的語意不夠清楚,因此在這次修法將語意明白化,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希望能使法律構成要件更加清楚明白,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外,針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上,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非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導致的事故,是否屬於原來條文所稱的「肇事」範圍也有疑義。
本次修法,立法者認為,就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的行為人來說,不分是否有過失責任,都應該負起事後逃逸的刑事責任,期盼透過刑事處罰的威嚇效果,課與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下,能夠於第一時間給被害人必要的照顧、報警處理或事故現場的適當維護處置,同時避免情輕法重,所以也希望能夠依據個案情節的不同,在刑度的選擇上給予法官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因此增設了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除了《刑法》意義的肇事逃逸刑罰責任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也規定,駕駛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但沒有人受傷或死亡時,也應依照規定處置報警處理,標繪車輛相對位置、移至不妨礙交通的路邊,而不能放任不管或逕自離開現場,以利後續的責任釐清,並避免妨害交通,違反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鍰。
綜合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發生致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或者駕駛人有沒有過失責任,駕駛人都應該在第一時間留在現場,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協助傷者盡速送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的處置,以避免發生二次事故,並避免人命傷亡的憾事發生,這樣才能共同維護你我的用路安全。
註1.: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41號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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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軒,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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