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離婚前與4小王發生數十次性行為挨告判賠,離婚後發現前夫也曾外遇提告,卻因超過追訴期敗訴。(示意圖/視覺中國)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黃姓女子與吳姓前夫於2018年離婚,2019年10月間在網上瀏覽判決時,驚見丈夫在婚姻期間,曾與陳姓女子到婚紗店消費,氣得向2人求償30萬元,卻因提告時已超過追訴期,台北法院判決敗訴;而吳男於審理中驚爆前妻黑歷史,指對方離婚前曾與4男開房間、裸泡湯,犯行已經過法院認證判賠。
吳男在與黃女離婚前,發現對方先和賀姓男子交往、過夜,又在2018年8月、10月,分別和2名不同男子開房間,直到離婚前夕,又和另名林姓男子裸泡湯、發生性行為,對黃女與4男出軌求償350萬元;黃女反擊,稱吳男長年外遇,又不付小孩的扶養費,是對方破壞婚姻在先。
黃女外遇4男一案,桃園地院一審判她應賠27萬元,吳男、黃女皆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賀姓小王挨告前就已向王男坦承,與黃女至少發生50次性行為,2人關係直到2018年10月才停止,但他不知道黃女已婚,與對方是「朋友以上、戀人未滿的關係」。
林姓小王在挨告前,也已與王男和解,坦承與黃女開房間外,也喊冤好幾次問黃女的婚姻狀態,對方都說是單身,交往期間曾一起裸泡,發生過2、3次性營為;黃女也不否認與另2名小王開房間,二審認定黃女侵權行為明確,但一審判賠27萬已屬適當,駁回雙方上訴。
黃女離婚後,於2019年10月間在網路看判決,發現前夫於2013年間,曾和陳姓女子到婚紗店消費,並因交易糾紛鬧上法院,前夫還將陳女記載為「妻」,並請她代收訴訟文件,認為前夫也在婚姻中出軌,求償30萬元。
台北法院認為,王男雖確實在婚姻中,與陳女到婚紗店消費,但黃女早於2012年時,就曾因前夫與陳女交往提告鬧離婚,顯見她早就知道前夫外遇陳女,卻直到2020年9月才提告本案,已超過2年追訴期,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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