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18日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明定疫情期間可遠距視訊開庭,或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法院審理案件,認為有重大困難時,得在疫情結束前停止審判。此外,本條例設有落日條款,實施自2023年6月30日止,施行期間屆滿後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司法院會1日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經過行政院會3日拍板通過,並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案歷經多次協商,全案取得朝野黨團共識,18日順利在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在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三讀條文規定,法院得實施下列處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之限制,包括關於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得實施必 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以及必要時得於法庭或前款之指定地方使 用有聲音及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宣示裁判。
三讀條文明定,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能或不宜到場,且其所在與承審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或陳述,經應受訊問的被告同意。
三讀條文規定,徵詢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的意見,法院認為無礙於被告能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的有效行使者,得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的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讀條文也明定,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3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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