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視訊開庭如何兼顧人民訴訟權

▲▼視訊開庭。(圖/司法院官網截圖)

▲疫情影響,司法院也宣布採視訊開庭,但遠距視訊開庭還是存在許多疑問,施行前應先予以釐清,否則又會被說成是黑箱作業,不可不慎!(圖/司法院官網截圖)

法院辦理審判案件,原則上採取直接、言詞審理主義,目的是為了讓法官可以自己的五官親見、聽聞被告、證人的表情、肢體語言、音調,以及物證新舊、筆跡、痕跡等等,藉以判斷事實真偽,俾作為裁判依據。但國內疫情如此嚴重,為避免群聚感染,各地法院及地檢署都不開庭了,長久下來影響人民訴訟權益極大,因此當局想到透過視訊方式開庭。

司法院從2003年起,對於民、刑事訴訟案件不便出庭的當事人或證人,先後制訂了《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2003年7月21日公布,後改名為《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2003年8月22日公布),隨後,針對刑事訴訟,將遠距作證擴大及於「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制訂了《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2004年8月4日修正)。後來,針對智慧財產訴訟的遠距作證,又制訂了《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2008年4月23日公布),針對家事事件,制訂了《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2012年4月23日公布),對於行政訴訟事件,制訂了《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2013年6月7日公布),連2021年7月1日才成立的商業法院,也制訂了《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因此,現行法上,訴訟中當事人如需出庭,除了刑事審判庭的被告在第一審還必須親自到庭外(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即可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其餘被告身分的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如因距離關係而無法親自出庭,可向居所地當地地方法院提出申請,進行遠距詢問。但事實上,司法實務使用遠距詢問來開庭的,少之又少!

由於這次疫情來的又快又猛,司法院於今年6月1日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6月7日已逕付二讀,近期內可能立法通過。但是大家都在問:有需要這個法嗎?

該法案規定可以遠距視訊開庭,但透過鏡頭訊問,會不會使當事人或證人應訊時,更易受到不當誘導?被告或證據(證人、證物)完全不用親臨現場,由法官以五官、五感判斷真實性就作為認定依據,有可能違悖「直接、言詞」審理原則,法庭審理淪於「筆錄審判」。遠距視訊開庭如何兼顧被告與辯護人間就案情相關事項及辯護方向進行私人交談,不為他人所見聞的秘密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此外,法院審判為公開審理,為保障一般人民知的權利,法院採用視訊開庭時,應提供媒體及民眾旁聽的機會,如何顧及一般民眾參與審判的機會?經緯萬端,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該法案將遠距視訊開庭認為是法官的訴訟指揮權,在民事、家事案件,法院認為「適當」就可以遠距訊問開庭,法院認為「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就可以裁定停止程序,當事人除了對於「停止審判」可以抗告救濟外,對於法官決定(不)遠距,以及什麼時候進行遠距訊問,完全無置喙餘地!相較於法案第8條規定刑事程序採取遠距開庭,有「徵詢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之規定,明顯有差別!

司法院6月1日公布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1.0,目前是採用「U會議軟體」進行遠距視訊開庭,依照司法院的規劃,遠距視距有下列三種類型:1.標準型:法官在院內主法庭開庭、當事人在院外遠距視訊出庭;2.延伸法庭型:法官在院內主法庭開庭、當事人在院內延伸法庭出庭;3.混合型:法官在院內主法庭開庭、部分當事人在院內延伸法庭出庭、部分當事人在院外遠距視訊出庭。

但要能成功進行遠距視訊,首先要有適合的資訊設備,諸如:電腦(或筆電)及穩定的網路頻寬。若硬體或設備問題造成視訊效果不佳,如連線經常中斷,或者聲音、畫面不清楚、經常遲延,致無法有效行使詰問權,或無法及時見聞證人的反應、表情、語氣、動作等,導致無法判斷證人陳述之任意性或真實性,就有可能侵害當事人的詰問權;如果無法明確得知卷證內容或實際檢視證據,即有可能侵害當事人的卷證獲知權。

在有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情況,對於電腦或網路設備較無問題,但有些弱勢當事人就不見得擁有這兩項設備。此外,透過視訊提交文書與證物,提示的是影像而非真正的文書與證物,與訴訟法的要求是否相符,仍待商榷!

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非正義」!疫情嚴峻下,審訊程序無法進行,勢必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對於司法院推出特別條例來解決不能開庭的問題,自當給予肯定;只是遠距視訊開庭還是存在許多疑問,在開始施行前,應先予以釐清,否則又會被說成是黑箱作業,不可不慎!(本文內容參考文家倩法官刊載於鳴人堂文章—文家倩/科技法庭的轉機:疫情下,法院「視訊開庭」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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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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