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提供人頭帳戶,小心變詐騙幫助犯

▲▼詐騙集團,車手,詐騙,偷錢,小偷。(圖/視覺中國)

▲若明知對方是詐騙集團,還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就是助其完成犯罪行為,便是詐欺罪幫助犯。(圖/視覺中國)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將其所有的4個銀行帳戶,以每五天每個帳戶新台幣5,000元的價格,提供詐騙集團做為人頭帳戶,但他在被捕前,卻沒有拿到一毛錢。男子曾於偵查中認罪,但審理時改口稱自己是被害人。法官認為,男子法律系畢業,曾上過《刑法》等課程,卻協助犯案,且未與被害人和解,惡性不輕,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

幫助他人實行犯行就是幫助犯

社會新聞中常見,某某人因為什麼原因攻擊或侵害他人權利,但你可有想過,如果這個某某人背後,還有一個在幕後幫他完成犯罪行為的人,這個人會不會有罪呢?就讓我們來說說所謂的「幫助犯」吧!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簡單地說,「幫助犯」就是以幫助他人完成犯罪的意圖,提供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協助,進而使其完成犯罪行為之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同條項後段,幫助犯的幫助行為,不一定要實施犯罪的人知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幫助,也會構成幫助犯。

舉個例子,小華知道阿國痛恨大明,並計畫要殺掉大明,於是提供阿國自己家裡最銳利的水果刀,讓他作為傷害大明的工具,最終也因此成功造成大明受傷。這個時候,由於小華協助阿國實行傷害罪的犯罪行為,就會構成傷害罪的幫助犯。

然而在這邊,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有兩個:

1.幫助犯顧名思義就是只提供幫助,而不包括直接投入傷害行為。因此,如果今天小華是跟阿國一起去殺大明並補了幾刀,就不屬於幫助犯,而是殺人罪的「共同正犯」。因此,幫助犯絕對不能分攤任何犯罪行為。

2.幫助犯並不是獨立的處罰對象,而是必須在正犯的罪責成立時才會受到處罰,這在法律上稱為「從屬性」。也就是說,如果今天阿國接過了小華的刀,但卻沒有去砍大明,此時由於阿國並不構成傷害罪,小華的幫助行為也就無從依附,不能論以傷害罪的幫助犯。

提供人頭帳戶構成詐欺罪幫助犯

詐騙集團要躲避法律的制裁,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如何讓檢警查不到錢的流向。而要達成這樣的目的,使用「人頭帳戶」或「只使用現金」就成了常見的作案手法。

通常,人頭帳戶的取得有幾種方式:第一種,就是偷別人的帳戶來用;第二種就是向人購買。以前述案件為例,詐欺犯透過利誘的方式,讓本案的男子自願提供自己的帳戶作人頭帳戶,用以洗白被騙民眾的錢,同時躲避警方的追查。此時,男子若明知對方是詐騙集團,還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就是在幫助詐欺犯完成犯罪行為,自然會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

詐騙集團的騙術,也隨著大家對詐騙的重視而更加進步。我們不能期待像日劇《詐欺獵人》主角黑崎這種專騙「白鷺」詐欺師的「黑鷺」詐欺師替我們騙回錢財,但我們可以多多注意自己的四周,隨時提高警覺,不要成為那個受害的「鴨子」。若是遇到疑似詐騙的情況,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尋求協助喔!(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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