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刺死鐵路警察案,最高法院判刑17年定讞。(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2018年7月3日晚間9點左右的火車殺警案,罹患思覺失調症的鄭姓男子因補票問題和列車長發生衝突,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上車處理,竟遭鄭男以尖刀刺傷腹部,送醫失血過多不治。鄭男一審遭判無罪,引發喧然大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7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引起精神障礙者犯罪後的相關問題討論,包含《刑事訴訟法》中,精神障礙者遭判死刑後是否得執行?刑法「監護處分」是否設限,是否治療到好才會停止處分?另外法務部也打算與衛福部合作,籌設「司法精神病院」。許多議題目前仍延燒沒有定論。
而本案發生於2018年7月3日晚間9點左右,台鐵北上第152車次自強號列車駛抵嘉義車站時,鄭姓男子遭列車長發現無票乘車,鄭男因補票問題和列車長發生衝突;他更因精神疾病影響,鄭某因受其精神病症影響,妄想列車長與全車廂乘客都是針對他,因此開始咆哮,罵政治、罵政黨、罵政府、罵股票,認為自己被人陷害且沒人管,列車長遂請嘉義站行車室通報嘉義鐵路警所派人處理。24歲警員李承翰上車處理,最後鄭男拿出預藏的尖刀,刺入員警左腹部,員警雖奮力制伏鄭男,但送醫急救後,因其左上腹單一穿刺傷刺破下腔靜脈及右側結腸繫膜而大量出血死亡。
案發後引發社會重視,沒想到嘉義地方法院一審以鄭男犯案時受思覺失調症影響,2020年4月底判處鄭男無罪,判決出爐後引發喧然大波。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改認定鄭男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今年2月間撤銷原判決,改判鄭男有期徒刑17年,並宣告鄭男應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監護期限5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23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鄭男遭判刑17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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