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圖/記者陳雕文攝)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汪姓男子駕駛名車,行經泰山區中港西路及中港西路120巷口時,遭右側竄出的王姓女騎士撞上,修車費高達222萬餘元,保險公司扣除折舊向王女求償93萬餘元。新北地院認為,雙方皆為直行車,但主要肇因為汪男未暫停禮讓右方直行車先行,需負擔80%的過失責任,判王女賠償19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汪男2018年10月26日中午12時34分駕駛名車經過路口卻未減速,被王姓女騎士攔腰撞上名車右側,導致車體毀損嚴重,更換零件190萬7248元、工資20萬1695元、烤漆11萬270元、拖吊費4400元等,合計222萬3613元。所幸汪男有保險,維修都由保險公司給付。
保險公司代位向王女求償全額,但考量車輛已使用2年5月,便將190萬餘元的零件費,依折舊更新為64萬2635元,共計求償93萬餘元。對此,王女自認沒有違規,若要求償除了需扣除零件折舊,還要扣除汪男的過失比例。
法官察看監視器畫面,表示雙方皆為直行車,但王女未注意左右來車,確有過失責任,屬於肇事次因。然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無號誌及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路口,同為直行車的情況下,左方車(汪男)應禮讓右方車(王女)。
法官表示,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汪男為肇事主因,需負擔80%過失責任,王女則為20%。因此,依據汪男車損折舊金額95萬9000元換算,王女僅須賠償19萬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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