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偷拍女同學不雅照存在硬碟中7年,妻子怒揭發。此為示意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吳姓男子2011年間帶著妻子參加研究所同學會,酒酣耳熱之際,吳男偷拍女同學「小曼」(化名)不雅照;又趁著小曼酒醉借宿他家時,摸進房偷拍露毛的不雅照片,並存在隨身硬碟中。直到7年後,才被妻子發現,妻子大怒,通知小曼提告。吳男二審先遭判刑2月定讞,上訴後,最高法院24日再將吳男判刑7月定讞。
判決指出,吳男(45歲)於2011年12月帶妻子和研究所同學,到台北市松山區唱KTV,趁著小曼不注意時,無男偷拍下小曼穿著內褲之臀部部位照片數張,並儲存於個人之隨身硬碟內。
隔年5月,吳男與妻子,跟著小曼與多名同學,一同到臺北市松山車站附近的KTV為同學慶生,眾人飲酒唱歌多時候,小曼酒醉無法自行離開,吳男遂與妻子將小曼帶回自家,2人將主臥室讓出給小曼休息,並由妻子為小曼更衣,鎖上房門。沒想到吳男竟在半夜時間,偷偷打開門鎖,進入房間內,拉開熟睡中小曼的上衣領口、內褲,以照相機拍攝小曼胸部、私處照片數張,並存在隨身硬碟中。
一直到了2018年12月底,妻子檢視吳男的隨身硬碟時,赫然發現丈夫的硬碟內竟有小曼的裸露照片。妻子大怒,通知小曼提告,吳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依照「妨害秘密」、「乘機猥褻」2罪,分別將吳男判刑2月、7月。上訴二審後,高院審理期間,吳男宣稱要賠償小曼70萬元,但小曼不願意,雙方未能達成和解。高院最後駁回上訴,還是將吳男判刑7月與2月,其中「妨害秘密罪」判刑2月部分先行定讞。「乘機猥褻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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