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齡梓/偷拍攝狼滿足一時私欲揹不名譽罪名

▲偷拍。(圖/視覺中國CFP)

▲偷拍攝狼可能遭判徒刑,還要繳納高額罰金,尊重自己也尊重別人。(圖/視覺中國CFP)

炎炎夏日,女孩們清涼的短裙、短褲紛紛出籠,除了視覺上消暑,這些美麗的衣裙亦成了街頭的美好景致。然而,卻有些不肖人士為了滿足私欲,竟然利用手機偷拍女子裙下風光。

報載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因有偷拍嗜好,竟利用凌晨12點多,捷運收班時間人潮稀少之際,搭手扶梯偷拍女性裙底風光,因被害人發現,冷靜反應才使嫌犯遭逮捕。該男子雖稱是臨時起意,但警方查出其手機內有29部偷拍影片,皆是不同被害人,因僅一人提告,後來遭判處拘役40天。

曾有網路實況主Ryo也於社群網站透露,在通往捷運站手扶梯上遭到偷拍,對方遭發現後,先是否認犯行,後來求饒並將影片刪除。但因影片已遭刪除,即便報警後,警察也無可奈何。

有一名俄羅斯女學生安娜‧達佛格尤克(Anna Dovgalyuk),為了抗議喜歡偷窺女性裙底和拍攝裙底的人,在YouTube頻道上發表一支「影片聲明」,錄下她在聖彼得堡各個地鐵站,對著攝影機公開掀起自己的裙子並露出底褲,呼籲偷拍者看夠了就不要再接近女孩子們,也呼籲俄羅斯當局,將裙底偷拍或偷窺列入犯罪行為。偷拍已是長久以來,世界各地都會遇到的問題。

相較於俄國尚未將偷拍列為犯罪行為,我國在《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已有處罰規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在捷運手扶梯利用手機偷拍女子裙下風光,或是過去常見的在女廁裝設針孔攝影機的情形,即是構成第2款的行為;以往也曾發生溫泉旅館外,有人以望遠鏡偷窺他人泡湯,則是屬於第1款的窺視行為,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將偷拍所得的影片、照片,散布、張貼到網路、社群網站,則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須注意的是,《刑法》第315條之1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警察查到偷拍者的手機中有許多影片、照片,但因找不到被害人,無人提告,亦無法追究。因此,若不慎遇到偷拍狼,在衡量現場安全的情況下,不妨即時呼叫、求助,請旁人協助制止、報警,保全證據,才能對行為人究責,如果事後願意原諒對方,也可以撤回告訴。

好奇是人性,在這類案件尚難完全制止前,不妨為自己多做一些防護措施,例如在裙內加件安全褲,或者挑選附有內裡褲設計的裙款。現在許多褲裙設計的很好,外觀是美麗的裙子,但其實裡面多了件小褲子,既美麗又可避免走光,萬一不慎遇到偷拍,也可以降低損害。

至於有偷拍、偷窺癖者,在行為前也請多想一分鐘,你的一個按鈕動作,滿足一時的欲望,卻可能遭判徒刑,不僅須繳納高額罰金,而這個不名譽罪名又會引來親友側目,是否值得呢?(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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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齡梓,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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