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牠就不要遺棄牠。棄養寵物的飼主,認為自己不知道有《動保法》及相關不得棄養規定,而主張免除責任,自然不能被接受。(圖/視覺中國)
有位飼主不想再飼養自己的寵物犬,竟將寵物犬帶到公園裡遺棄。經人檢舉,並經動物保護處查獲。動物保護處聽取原飼主的意見陳述後,認為其確實有棄養犬隻之事實,而違反《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對他處以罰鍰新臺幣3萬元。
原飼主不服,主張自己根本不知道《動保法》,以及有「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動保法》第5條第3 項)的相關規定,進而主張應撤銷處罰。其主張是否有理?
《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規定,「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這項規定就是告訴大家,凡制定通過的法律,國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任何人都不得以「我不知道有這款法律」作為免除處罰的理由,主張不罰。否則社會秩序豈不大亂,又有誰願意遵守法律。
只是,法規多如牛毛,某些法規變動又快,國民對於法規種類、內容及變動信息,未必完全、及時知悉;如不分情節,一律要求負同樣程度的責任,不免過於嚴厲。因此,《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詳言之,行政機關應依行為人違反行政責任的情節,在該違反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處罰範圍內,處以較少的罰鍰(對於可量化的裁罰類型),或者免除其處罰(對於無法量化的裁罰類型)。當然,減輕或免除與否,也仍是要就個案依比例原則納入考量。
《動保法》目前是極受重視的法律,報章媒體也一再報導要重視「毛小孩」的權益。前面所說棄養寵物的飼主,認為自己不知道有《動保法》及相關不得棄養規定,而主張免除責任,自然不能被接受。至於《動保法》第2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上例動物保護處僅對其處以最低額度3萬元的罰鍰,顯然已充分考量其情節而做適當的處罰,因此,他的主張當然無理由。(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陳建宇,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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