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黃姓男子突然想到吳男27年前害他被捕入獄,夥同6人痛毆吳男還索討200萬。(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 pakutaso)
記者林冠吟/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魏姓男子2019年間邀請黃男與吳男一起到家裡玩骰子,黃、吳原為舊識,未料黃男竟以吳男27年前害他持毒入獄為由索討200萬元,夥同6人痛毆吳,先搜刮他身上的4萬元現金後,再將人移到三合院囚禁,直到得手38萬元後才同意放人。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惡性重大,依擄人勒贖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
判決書指出,黃男與吳男原為舊識,不知情的魏姓友人相約2人一起玩骰子,黃男未料會見到吳男,但看到吳男的瞬間,讓黃男瞬間想起自己27年前曾因吳男向他借機車,導致他在旅館被警方查獲持有毒品與吸食器而入獄一事。
黃男一時怒從中來,夥同6人在魏男租屋處的廁所以外型類似槍枝物品,痛毆吳男,認為吳害他入獄,應賠他200萬元,幾人強行抓住他四肢,搜刮吳男身上的4萬元現金,再將吳男轉至觀音崙坪國小附近的三合院囚禁,最後還是由魏男出面交付38萬元現金,才讓黃男放人。吳男被放後,也馬上報警。
庭審時,黃男坦承有夥同6人痛毆吳男,並搜刮吳男身上的4萬元現金,再將吳男帶往三合院,待魏男交付38萬元現金後才放人一事,卻矢口否認有擄人勒贖之情形。他強調,1992年間吳男向他借機車外出,害他在旅館遭警方查獲持有毒品和吸食器,被迫擔下罪責,吳男承諾要給他200萬元賠償,但後來卻避不見面,他才向吳男追討債務,吳男也自願返還債務,其交付的現金為欠款,並非贖金,絕無不法和擄人意圖。
不過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黃男27年間皆未積極催討債務,有違常情,且吳男也否認答應要賠償,再加上黃男應持有毒品被捕入獄,無論是否為自願擔罪,均不存在合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或債權債務關係,黃男以此辯解,無法律依據。
法官在審酌證人證詞後也指出,吳男遭人毆打,且以限制四肢行動的方式,強行被帶到三合院,已有控制吳男的行動自由之擄人事實,若無控制吳男的行動自由,又何須夥同6人以強勢人力將吳男帶到他處,而非留在原地繼續談判?認為黃男的證詞不足採信,其惡性重大、手段兇殘,依擄人勒贖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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