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攤販指控,他撞見離家妻子和黃姓警官牽手搭肩,上前理論時被打傷。(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陳姓水果販6年前撞見離家多時的妻子,和台北市警保安大隊黃姓警官搭肩牽手,2個男人當場發生衝突,事後陳男打官司向黃警求償獲賠1萬多元,陳男又再提告,指控黃警在訴訟中,拿出應該屬於偵查秘密的警詢筆錄當證據,涉嫌瀆職洩密,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黃警是收受方並非洩漏者等理由,28日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黃姓警官因為在台北市警局長春路派出所任職時,和在轄區內擺攤的陳姓水果攤夫妻熟識,2013年間,陳妻開始對陳男多所抱怨,還自稱有警官可以當靠山,2014年間就離家出走,再也找不到人。
一直到2015年6月6日下午,陳男到基隆市某個市場小吃店用餐時,赫然看到失聯多時的妻子,竟然和黃姓警官相互搭肩、手牽手步出餐館,陳男立即上前質問並發生拉扯,結果陳男右手、胸前多處挫傷,氣沖沖地跑回台北市報警提告,並向黃姓警官求償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共15萬元。
▲黃警稱不知道律師為何會把警詢筆錄放到訴訟文件中當證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LibreStock)
黃姓警官否認和陳妻牽手或逾矩,也沒有打傷人,陳男一審求償敗訴,上訴二審逆轉獲判賠1萬916元確定,但陳男又在訴訟中發現,黃姓警官委託律師遞交的訴狀中,有一份應該保密的警詢筆錄,懷疑黃姓警官用不詳方式取得後外流,向廉政署檢舉黃姓警官涉嫌瀆職。
廉政署一度傳喚黃姓警官了解筆錄來源,黃辯稱訴訟資料都委由律師處理,不清楚筆錄來源,而律師則以保密義務為由,拒絕證言,廉政署因此以查無犯罪嫌疑結案,陳男不甘心,再到北檢提告,檢察官認為,無論這份警詢筆錄是黃姓警官或律師取得,都只是收受的人,並非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要處罰的洩漏者,且這份筆錄只是用來作為訴訟攻防證據,也和洩密無關,因此處分不起訴黃姓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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