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楊姓人夫外遇還把小三的名字刺上身,被元配發現怒求償200萬。(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林冠吟/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楊姓人夫去年8月被李姓元配抓包,和吳姓小三暢遊4天3夜,楊男認錯並承諾不再與小三往來,未料不到1月,楊男就以要去新營打工的名義,再約小三出遊,還把小三的名字刺在身上,李姓人妻發現後不再寬貸,怒將2人告上法院,求償200萬元。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楊男與吳女逾越正常男女關係,判2人應賠償人妻80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姓人妻去年8月底發現楊姓丈夫外遇吳姓小三,2人頻頻通話視訊,楊男外遇被發現後,還一度向李女承諾不會再和小三往來,不過不到1個月,楊男就謊稱要去新營打工兼差,但實際上卻是和吳姓小三再次出遊。
楊男再次被發現外遇後,不再尋求老婆原諒,去年9月直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協議離婚,並於同月24日正式協議分居,不過2人尚未離婚。2人才剛分居不到一個星期,就被李姓人妻撞見丈夫和小三穿著情侶裝在賣場購物,還一起到刺青店將對方的名字刺在身上,開啟甜蜜同居生活,怒蒐證對2人提告求償200萬元。
庭審時,楊男還反控老婆未經他同意,就擅自翻拍其社群軟體的通話紀錄與簡訊,此舉已明顯侵害到他隱私權,屬不法取證而無證據能力,且相關照片也無法證明和他聊天的人就是吳姓小三。
而和小三一同出遊一事,楊男辯稱,依現今社會觀念來看,男女單獨出遊是為常態,並無侵犯到李女的配偶權;且李女所指控的互將名字刺在對方身上與同居等,其舉證的照片都無法清楚辨認2人為楊男和吳女,難以認定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而侵害配偶權的情形。
▲2人還把對方的名字刺在身上,刺青圖形成雙成對,互表心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楊男主張李女違法取得其通話紀錄等,不過因為2人當時尚未分居,與一般已離婚或正在分居中的夫妻所需隱私程度不同,同時因涉及私密行為,要取得直接客觀證據,有相當難度,認為李女的舉證有重大利益,而楊男的抗辯要屬無據。
至於楊男和吳女的刺青,兩人將彼此的名字刺在對方身上,且圖形成對,成對圖形刺青多會用在情侶之間互表心意,雖然2人均否認,不過證據顯示其刺青時間與李女主張2人交往關係的時間相合,至於法官詢問2人照片上的刺青者是否為本人,是否曾前往刺青等,2人均拒絕回答。
法官認為,若刺青的人為無關的第三者,大可直接否認就好,不須拒絕回答,雖無法認定其同居事實,但2人過於頻繁的同處一室,更有牽手等親密舉動,種種跡象都顯示出已逾越一般男女關係,認定楊男與吳女應賠償李女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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