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客艙長遭調職為地勤 法院認調職違法判遠航賠償確定

▲▼遠東航空,遠航停飛,松機遠航整備區13日仍有員工進出 。(圖/記者李毓康攝)

▲遠東航空違法調職2名員工,遭判賠償確定 。(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張姓、王姓2名客艙長,6年前被公司接連調整職務為空服員、地勤,2人認為公司調職違法,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公司賠償。一審認定公司調職有理,駁回2人請求。二審改認定公司兩次調職都違法,改判遠航要給付張女、王女資遣費及飛行加給各約30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2人均於2010年12月22日受僱於遠航擔任空服員,並同於2014年5月26日升任為客艙長,但薪資仍依空服員標準計算給薪,直到當年12月1日起,遠航才依客艙長之給薪標準給付薪資。不過給付不到1年,2015年10月1日,遠航將2人由客艙長調任為空服員,調職不到2個月,同年11月18日再將2人由空服員調任為運務員。

2人不滿,認為遠航的調職違法,除了使2人薪資驟降,必須額外支出交通費用、增加通勤時間、班表變動,再加上遠航又未提供運務員之職前訓練,使新工作內容非2人技術能力可勝任,導致對2人勞動條件產生不利變更,不符調動五原則,因此起訴要求遠航賠償資遣費、飛行加給等費用,非別請求37萬餘元、38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遠航辯稱,2人擔任客艙長期間,對公司督導管理及工作態度言行乖張,且對於公司政策或會議執行皆不配合;張女於擔任客艙長適職性調查時,曾揚言燒飛機排班班表,讓公司擔心2人舉措會有飛安之疑慮。而公司第1次調職後,2人對公司督導、管理採取抵抗及不配合之態度,公司認為2人顯不適任空服員之工作內容,為了考量企業營運之必要,才第2次調職,並無任何不當動機。

一審法院採信公司說法,認定2人造成飛安疑慮,駁回2人請求。但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改認定公司調動並未依照公司的工作規則、系爭考核標準、系爭查核要點為懲處、評核、輔導,故公司調職違法,應賠償資遣費與飛行加給,各應賠償2人約30萬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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