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燒死6人獲判免死 最高法院限縮「殺人直接故意」才判死

▲▼最高法院發言人徐昌錦庭長,說明湯景華無期徒刑理由。(圖/最高法院提供)

▲最高法院發言人徐昌錦庭長,說明湯景華無期徒刑理由。(圖/最高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男子湯景華打官司敗訴後,記恨對方,到對方家樓下縱火燒機車,火勢延燒後造成6人死亡。湯景華4度遭判處死刑,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限縮兩公約法的解釋,認為「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才可以適用死刑。」因湯景華屬「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故不能判處死刑。

湯景華(54歲)2014年4月間與友人前往三重某小吃店用餐,欲將雨傘攜入遭店家制止,雙方囗角;湯男最後與店內出聲制止的翁姓男子發生肢體衝突,鬧進法院,官司2年後湯男敗訴確定。湯男由判決書得知翁男家地址,在2016年3月23日到翁男三重住處騎樓縱火燒機車,造成翁男6名家人遭燒死,翁男則因為正在當兵而逃過一劫。

一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均將湯景華判處死刑,案件再度上訴最高法院,疫情管制期間,最高法院再度召開言詞辯論庭,當時遠距訊問湯景華,他還是辯稱清白,否認縱火;律師更說,一樣都是縱火燒死6人,去年遭槍決的龍潭縱火燒死6名親人的翁仁賢,有殺人的直接(確定)故意而遭判死,但湯景華在歷審調查中都是間接(不確定)故意,這樣真的一定要比照翁仁賢而判死嗎?不能改判無期徒刑嗎?全案於2日宣判,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改判湯景華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在改判理由中指出,「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外界稱兩公約法)規定,所犯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已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的適用範圍。而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湯景華既係基於間接(不確定)故意而殺人,雖然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受心靈傷痛難以平復,但依照公政公約的規定,不能科處死刑。原判決的量刑已與公政公約的意旨不符,並非合法。湯景華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

最高法院還補充說明,「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刑法上之故意,依行為人之認識與意欲之強弱,於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積極故意)與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消極故意、未必故意)兩種。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其發生之決意,進而實行該犯罪決意之行為;後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而任其發生者而言。區分方法為凡認識犯罪事實,並希望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但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兩種故意之性質、態樣既非相同,其惡性之評價即有輕重之別,自影響於行為人責任及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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