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跨性別住宿案,當事人小雯及伴盟發出聲明。(圖/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記者林育綾/綜合報導
長庚大學跨性別學生小雯在2017年爭取入住女生宿舍,並徵詢3名女同學同意,卻遭學務長及總教官以性別歧視言語羞辱,後續在伴盟協助下提告,日前(6/25)桃園地方法院做出判決,2名師長各須賠償8萬、12萬元;不過法院對於「跨性別學生可否依照性別認同入住宿舍」仍有未明之處,甚至提出「安全」與「性平」的兩難,因此伴盟在最新回應聲明也點出,「難道是把跨性別者當做潛在性侵犯?」
小雯由於自我認同為女性,2017年在徵詢3名女同學願意同住的情況下,爭取申請入住女生宿舍,卻遭學務長以「有其他同學一樣男生化妝、抹口紅、頭髮比你還長,穿裙子,也還發生過啊。他也住男生宿舍啊⋯」,總教官則以「我是基督徒,我只相信真理,上帝造人只有男女,沒有造第三性」等性別歧視言語羞辱。
在伴盟律師團的協助下,2019年以2人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提告精神損害賠償,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在上月底(6/25)做出判決,判決認定2人侵害小雯人格權且情節重大,判決各賠償學生8萬與12萬元。
不過判決結果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法官雖正面肯定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指出2名師長侵害小雯的性別認同法益且情節重大,判定小雯勝訴。但法院也認為,長庚大學對跨性別學生住宿,已有正面回應處理,不能稱為侵權違法,就此部分判決小雯敗訴。
伴盟表示,對此判決結果,小雯與律師團「喜憂參半」,沈澱多日後在7月2日深夜回應。其中一點聲明指出,法官認為讓小雯入住女宿將產生「安全議題與性平教育」間的兩難,並認為應該考慮其他住宿學生的感受,甚至暗指小雯入住女宿,應徵得全體住宿生同意,「針對此點我們感到非常不解」。
伴盟說明,長庚大學的住宿空間為套房式,浴室、廁所都在套房內,公共空間僅有討論室、洗衣曬衣間,小雯已取得3位同住者(包括兩位家長)的同意下,校方卻仍不附帶任何理由的否定其住宿要求,針對此點,法院不但完全沒有回應,甚至提出「安全」與「性平」的兩難,「難道是把跨性別者當做潛在性侵犯?」
伴盟也說,很遺憾法院沒有更多闡明,僅以「安全」為由,就將「小雯依照性別認同的住宿權」與「其他人希望入住『純女宿』的預期」放在天平的兩端,再得出否定小雯入住女宿的權利之結論。
而法院雖然未正面肯定小雯入住女宿的權利,但已注意到隔離式的宿舍安排,對於跨性別者可能產生標籤化作用,因此期許未來持續透過教育,並在尊重跨性別者生命歷程的原則下,繼續探討何謂真正的性別友善宿舍安排。
▲國內針對跨性別者權益仍有未明之處。(圖/Sharon McCutcheon/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聲明全文如下(2021/07/02):
由伴盟律師團協助的長庚跨性別小雯案,上週五(2021/6/25)判決書出爐,判決結果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法官正面肯定了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是人格形成的重要依據,並指出長庚大學前學務長陳英淙、前總教官陳啟勝的言論,全然否定跨性別的存在,侵害小雯的性別認同法益且情節重大,判定小雯勝訴。
然而在宿舍安排上,法官雖未直接否定「小雯有權利依照女性認同入住女宿」之法律主張,也認為長庚大學將小雯安排於所謂友善宿舍(性質上為單間隔離設施,有標籤化之疑慮),確有改善空間,但宿舍安排必須同時考慮非跨性別者與跨性別者的需求,故長庚大學既已對跨性別學生住宿議題有正面回應處理,即不能稱為侵權違法,就此部分判決小雯敗訴。
面對本案判決結果,小雯與律師團憂喜參半,因此遲至今日才整理好心情對外回應。謝謝這段日子在網路上聲援支持小雯的朋友,您們的出聲,對小雯與伴盟團隊是最大的後盾;也要謝謝那些在網路上批評指教的朋友,您們的不理解與質疑,砥礪著我們繼續對話,相信終有一天,像小雯一樣的孩子,可以無憂無懼的用自己的面貌去上學,就像那些和她一同入學的女同學一般。
最後,我們就本案判決有以下幾點整理與回應:
一、法院判決已正面肯定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屬於人格權保障範圍,不應受侵害!
判決指出,當小雯向學校爭取入住女宿時,身為學務長的陳英淙,卻將打架、罵三字經等偏差行為與小雯爭取宿舍拿來相類比,又將小雯類比為女性化打扮的男性,其言語已經徹底否定小雯的性別認同,顯然欠缺性平意識,且造成小雯嚴重的身心受創,因此陳英淙判賠8萬。
身為總教官的陳啟勝,則是一再質疑小雯的性別,甚至抬出自己的宗教信仰,企圖以師長之姿「矯正」小雯的性別認同,此等言論不只是欠缺對跨性別的理解,更是展露對跨性別的敵意與歧視,因此陳啟勝判賠12萬。
這是一件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基於人格權受侵害而獲得損害賠償的案件,法官更在最後痛斥陳啟勝:「在宗教或個人信念的框架下,或許其不容易接受跨性別的概念,但承認跨性別的存在,包容、尊重其性別選擇、價值展現,應是最基本的道理。」對於曾被反同公投橫掃過的多元性別群體,法官對反跨者義正辭嚴的訓誡,讀起來格外撫慰。
二、在宿舍安排上,法院認為應調和一般人的性別認知,並考慮認為自己申請入住純男宿或純女宿者之住宿權益,但判決書內並未說明一般人對於「純男宿」或「純女宿」的預期,是何種值得被法律保護的權利?以至於跨性別者的人格權需要與之調和?對此我們感到不解與遺憾。
小雯在即將入學的暑假(2017年7月)就向學校提出住宿問題,並告知校方「已徵得三位女同學的同意,願意與小雯共住一間4人女宿套房」,然而學校不顧小雯意願,仍將之安排在男宿。小雯因無法適應,再次向校方陳情,學校才在隔年一月,將原本提供給外賓的招待所規劃出兩間隔離式單間宿舍讓小雯入住。
法官認為讓小雯入住女宿將產生「安全議題與性平教育」間的兩難,並認為應該考慮其他住宿學生的感受,甚至暗指小雯入住女宿應徵得全體住宿生同意。針對此點我們感到非常不解。
長庚大學的住宿空間為套房式,浴室、廁所都在套房內,公共空間僅有討論室、洗衣曬衣間,小雯已取得三位同住者(包括兩位家長)的同意下,校方卻仍不附帶任何理由的否定其住宿要求,針對此點,法院不但完全沒有回應,甚至提出「安全」與「性平」的兩難,難道是把跨性別者當做潛在性侵犯?
此外,法官認為小雯入住女宿,對於那些希望入住在「純男宿」或「純女宿」的住宿生而言,可能難以保障周全,並認為這樣安排對其他住宿生而言未必友善。然而法官卻完全沒有闡明,其他學生對於「純男宿」與「純女宿」的預期是什麼樣的權利性質值得被保護,以至於跨性別學生的人格權需要與之調和?
我們能夠了解,有些人對於和跨性別學生住在同一棟宿舍確實感覺心裡不舒服,但這種「不舒服」是值得被保護的法益嗎?就像在種族歧視仍相當嚴重的美國,一個白人對於和有色人種共用廁所若感覺不舒服,但他有權利因為自己的不舒服,就在廁所門口張貼「專屬白人」的告示嗎?
再進一步說,小雯平日是做女性打扮,也以女性身份生活,和其他住宿生並無二致,因此並沒有破壞其他人「純女宿」的預期;除非「純女宿」指的是「生理構造」,但問題仍在於:一個住宿生並無法得知其他全體住宿生實際的「生理構造」,則對於「生理構造一致」的虛幻預期,又如何可以成為法律上值得被保護的法益?
我們很遺憾法院沒有更多闡明,法院僅以「安全」為由,就將「小雯依照性別認同的住宿權」與「其他人希望入住『純女宿』的預期」放在天平的兩端,再得出否定小雯入住女宿的權利之結論。
三、法院認為學校有義務提供性別平等的校園空間,唯「何謂性別平等的空間」仍有賴未來持續討論。
法院雖然未正面肯定小雯入住女宿的權利,但已注意到隔離式的宿舍安排,對於跨性別者可能產生標籤化作用,因此期許未來持續透過教育,並在尊重跨性別者生命歷程的原則下,繼續探討何謂真正的性別友善宿舍安排。
我們也認為,法院此部分的期許,一定也不僅限於本案的學校,而是希望透過法院公開的判決,期勉我國各級學校仍應該繼續討論、改善校內的公共空間,以期達到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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