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男子前年12月間認識未成年女網友,3度誘使女網友在車上、摩鐵等處發生性關係。(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蕭姓男子前年12月間在網路上認識17歲少女,後來分別在車上、摩鐵發生性行為,少女事後以蕭男強行取走手機刪除對話紀錄,甚至揚言公布2人發生性行為影片等語威脅報警提告;蕭男在檢警偵訊時否認犯行,辯稱是少女因缺錢才與他發生性行為,檢方以少女提告時間已逾告訴期限,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蕭男犯行,偵結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31歲的蕭姓男子在2019年間,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17歲女網友,同年12月2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聊天,並以2小時1萬元代價相約在蕭男所有轎車上見面,蕭男開口詢問女網友可否接吻或口交,女網友說「都可以」,遂幫蕭男口交得逞,隨後趕往附近摩鐵進行性交易。
同年12月23日晚間8時許,蕭男再以相同方式邀約女網友在摩鐵見面,並發生第三次性關係,完事後,蕭男強行取走女網友手機,並刪除蕭男與女網友之間對話訊息,後因女網友在網站上購買衣服急需支付7335元貨款,遂請蕭男以此貨款為性交易代價幫忙轉帳,未料,蕭男事後以此為藉口,逼迫女網友必須在12月25日還錢,否則將公布2人性行為影片至其就讀學校等語,女網友因而心生畏懼報警提告。
蕭男在桃檢複訊時坦承曾與女網友發生性行為,但否認以強暴方式強行刪除對話訊息,與揚言要公布影片外流至其就讀學校等情事,當時2人發生性行為後,蕭男曾詢問「有錄影,如果把這些外流會怎樣?」女網友則說「順其自然」等語,檢察官質疑女網友究否會因蕭男言詞感到心生畏懼?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蕭男有上述犯行,且女網友提告已逾告訴期限,在證據不足下,檢方偵結蕭男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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