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喬友大樓於6月30日晚上發生火警,造成3名住在該棟防疫旅館內的隔離檢疫者及一名年輕的消防人員喪命,並造成22人受傷的慘劇!到底是天災還是人禍?防疫管制與火災逃生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出發點,政府的防疫制度完善嗎?為什麼旅館人員告訴隔離檢疫者躲回房間?瘟疫下,當人民遭受大火攻擊時,防疫下的隔離與防災的緊急避難,到底孰輕孰重?
此次事件中的防疫旅館是位在喬友大樓的7、8及9樓,火災當時有28名居家隔離者、3名員工受困。當火災警鈴第一次響時,旅館人員竟然告訴隔離檢疫者是警鈴測試,請大家返回房間,造成多人來不及逃離。難道館方是擔心隔離者離開房間將病毒傳播出去?而隔離者則是擔心離開防疫場所而受罰(受檢疫者發生若擅離指定地點致生感染他人之風險行為,處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例如其中不幸罹難的陳傳道士,6月27日從泰國返台後,被安排入住彰化喬友大樓內的百香果防疫旅館。他生前最後的窗邊錄影說道:「我也不知道能跑還是不能跑,跑出去怕被罰錢,不跑會不會死在火災中?」真是令人心碎!
《「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中之「參、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居家檢疫或隔離者活動範圍以自己的房間為限,未經許可不能離開自己的房間或進入其他居家檢疫或隔離者的房間。難道是防疫的法律宣導太成功,以致像他這樣守法的人誤解法律上的權衡原則,自己的生命法益當然大於免於他人染疫之法益!何況依據比例原則判斷,火災時的人身緊急避難權當然大於防疫的行政管制。
防疫旅館老闆於7月2日經彰化地檢署偵訊後,以他是防疫旅館負責人,但當防火警鈴發報後,他卻誤認是他人誤觸警鈴,以廣播通知住客為「警鈴測試」,以致隔離檢疫者失去逃生機會;而後當發現確實有起火,又未善盡疏散住房人員之責任,檢察官以涉有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等罪嫌,諭知交保100萬元。
另外,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95條規定,8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兩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喬友大樓為15層,應設有兩座以上安全梯,而百香果防疫旅館要設置兩個以上的不同避難逃生路徑才能通達安全梯,但為了防疫需要,卻將火災時的逃生通道封鎖得只剩下一個出口,在在凸顯出於火災與新冠肺炎之複合性災害下,對生命尊嚴的忽視。
筆者建議:衛福部的《「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應該增訂緊急事件發生時,如何逃生避難,以兼顧防疫需求及公共安全。再者,防疫旅館是否有緊急情狀通報訓練及緊急支援人力計畫?尤其是在上班分流、人力縮編之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因應傳染性疾病旅館防疫手冊》中,也該增訂火災消防演練及避難疏散演練相關規定,防疫旅館工作人員必須有足夠的防火避難及消防編組等教育訓練。
火災不會因為疫情期間就不會發生,建議衛福部、消防署重新檢討防疫旅館的SOP。這場大火燒出防疫下被輕忽的公共安全問題,在火災及疫情疊加的恐懼時刻,人命顯得更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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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兼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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