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度嘿咻國中女「分24期賠12萬」換緩刑 渣男只付2期就消失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4月間與認識未久的12歲少女在其住處偷嘗禁果,隔月再度發生性行為,事後遭婦幼隊查獲報請偵辦。(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裴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被判緩刑並和少女父親達成和解,不過他和解金僅付了2期就人間蒸發,遭法院撤銷緩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林冠吟/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裴姓男子2019年間和一名年僅13歲的國中女學生交往,2人前後發生5次性行為,被少女父親發現後怒告上法院,事後裴男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賠償12萬元,分24期。不過裴男僅付了2期,就從此消失,還離職離開居所地,遭法院撤銷緩刑。

判決書指出,裴男2019年與一名年僅13歲的國中女學生交往,2人還進一步發生關係高達5次,被少女父親發現後,一狀怒告上法院。

庭審時,裴男坦承一切罪刑,也和少女父親以12萬元,分24期,每期5000元的方式達成和解,不過還是遭法院以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於緩刑期間實施保護管束,但裴男僅付了2期,也就是一共1萬元後,在2020年10月底便不再給付,還在同年12月失聯。

少女父親找不到人,怒對法院請求撤銷裴男的緩刑宣告,基隆地院依程序傳喚裴男到案,也傳喚不到人,最後囑託台中市府警察局派員查訪,才發現裴男不但已經離職,還搬離居所地,早已不知去向。

基隆地院審酌後認為,裴男無法履行賠償條件,還使保護管束無法執行,認為其已違反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和其每月至少應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得離開保護管束地等規定,認為其情節重大,原對裴男宣告緩刑已難收預期效果,依規定撤銷裴男的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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