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油煉油廠朱姓潛水伕在水深35至40公尺下工作長達17年,導致「潛水夫病」,怒控中油未幫潛水人員購置減壓艙,導致他受傷。(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中油煉油廠前朱姓潛水伕受雇在深海中檢查油管作業,長達17年時間因長期在水深35至40公尺水下作業致使引發第二型潛水伕病,後來導致身體出現肩、膝關節等處壞死與併發心臟疾病,4年前遭解職後怒告中油從未幫潛水人員購置減壓艙求償1082萬元,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朱男肩膀與膝關節受創確實與職業工作環境有關,心臟疾病部分則難認有因果關係,判決中油桃園煉油需賠償229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51歲的朱男於1998年至2017年間受雇於中油桃園煉油廠擔任潛水伕,朱擁有丙級潛水技術士證照,主要工作為負責中油海底管線是否漏油、螺絲是否鬆脫等保養維護與檢查等工作。
朱男控訴指稱,中油桃園煉油廠經常要求越級做「乙級證照」工作,但卻未幫潛水人員購置減壓艙,缺少相關在職訓練、設置救援潛水員,違反「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等規定,導致他長期在水深35至40公尺且缺乏安全工作環境下作業,長達17年間作業導致罹患第二期潛水夫症造成其肩膀、膝關節等骨骼與關節等處壞死,還引發心臟方面疾病,2017年因健康問題遭桃園煉油廠解職,朱男不服向廠方求償勞動力喪失或減損、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82萬餘元。
桃園煉油廠則認為,朱男作業均依國家法令行事,潛水作業向來遵守異壓標準規範,公司曾於2011年訂定桃煉廠潛水作業安全規範,執行諸如設置救援潛水員、潛水作業主管與作業深度不逾水下39.5公尺等規定,朱男經安排接受混和氣體潛水訓練,雖沒有乙級證照,但仍可從事相關潛水作業,由於朱男安排潛水作業均為無減壓潛水,沒有設置減壓艙之必要。
桃園地院法官根據醫院提供資料佐證,朱男肩膀、膝關節骨已呈現壞死症狀,3所醫院鑑定朱男受傷與潛水職業、環境有關聯性,認定屬於職業病。勞檢單位也調查,朱男潛水作業超過規定深度與潛水時間,桃園煉油廠未依規定設置減壓等設備,朱男骨骼壞死具有因果關係。
至於朱男罹患心臟病部分,法官認為,目前缺乏臨床案例資料佐證,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非屬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朱男申請審議多遭駁回,難認心臟疾病與多年潛水有因果關係。法官審酌本案僅就朱男骨壞死傷害、年齡為考量,鑑定朱男勞動力減損比例為23%,朱男至退休前尚可工作之年齡與受侵害程度,法官判決桃園煉油廠需賠償朱男229萬餘元,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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