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張姓男子今年2月間開車行經龍潭區遭警方查獲酒駕,當場被開單並代為保管車輛,張男隨後潛入停車場將車開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今年2月間飲酒後開車行經龍潭區,被員警盤查有酒駕行為,當場開單並代為保管車輛,未料張男竟異想天開,發現愛車被拖至派出所停車場,竟找來游姓少年一同潛入停車場,由游姓少年抬起柵欄,張持鎖匙開走轎車離去,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察覺是張男所為循線查獲張男到案,桃檢依妨害公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共同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7歲的張姓男子今年2月25日下午3時許開車經過龍潭區,被員警盤查發現有喝酒,當場酒測後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2毫克,警方當場開單並將轎車代為保管,拖吊至龍潭派出所停車場暫時保管。
未料,張男見愛車被代管竟異想天開,夥同游姓少年潛入停車場,以鎖匙打開轎車,再由游姓少年將停車場柵欄抬起,2人將警方代管之車輛開走;事後員警調閱監視器發現是張男所為,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桃檢偵辦。
桃檢偵訊時,張男坦承犯行不諱,警方則提供員警職務報告、桃園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刑案現場照片等證據佐證,偵結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張男駕駛轎車為警依法查扣移置,張竟視國家禁令於無物,擅自自派出所後方停車場駕車離去而隱匿,妨害公務之運作,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由於張酒駕係累犯,法官審結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判處張男3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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