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單手騎車在法規上未禁止,也未見危害他人的狀況,難以構成危險駕駛。示意圖。(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單手騎車是否是危險駕駛?林姓女子遭民眾行車紀錄器拍下,她騎機車左手未握手把行駛,警方認定屬「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依法開罰12000元,違規記點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林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地院審結,認為道路交通法規並未禁止單手騎車,林女單手騎車也沒有積極危害他人狀況,原處分欠缺客觀構成要件准予撤銷。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去年6月2日上午騎機車經過沙鹿區鎮南路光華路口,遭民眾用行車紀錄器錄到她單手騎機車的畫面,認為這種駕駛行為十分危險,立刻向當地警方檢舉。警方勘驗影片發現, 林女以「單手騎車」方式行駛,期間更2度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且她的左手臂全程被背包背帶勾住,左手均未適時伸出使用,喪失切換使用方向燈的功能。
警方據此認定她「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3條第4項規定,開罰12000元、違規記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林女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她表示,她當時因為肚子脹痛,才會用左手揉壓腹部,造成單手駕駛行為。但她並無超速行駛,也依號誌規定停等紅燈,雙眼也有看前方,也沒有任意逼車、蛇行等行為,希望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未要求機車駕駛人,無時無刻將雙手把持機車手把,不得鬆脫。甚至還容許部分狀況下,機車駕駛可以用手勢輔助,等同容許單手握機車手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並未特設處罰規定。
另外,騎車手持電話或香菸,也只會被罰1000元、6000元,由此可見,單手騎車並不能被歸類在道交條例「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為,而是要看整個行為過程中對交通安全秩序危害程度,達到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相同高度的危害,才觸犯此法條。
法官審酌,林女騎車雖只用右手握機車手把,但仍依規定行駛於車道上,正常往前行駛,車速並非特別快,行駛也無出現左右搖晃、重心不穩狀況。其單手騎車行為,對車輛操控能力仍屬穩定,並無積極危害他人的狀況發生。原處分欠缺客觀構成要件而處罰,尚有未當,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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