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林姓男子去年11月開車在路上,卻撞上喝醉突然出現在斑馬線上的鄭男,事後被裁處2000元罰鍰。(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林姓男子去年11月開車行經環河南路與和平西路路口時,撞上喝醉酒闖紅燈,卻走在斑馬線上的鄭姓男子,事後卻被交通大隊依「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裁處2000元罰鍰。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後,撤銷原處分,判林男免罰。
去年11月30日上午10時許,林男開車行經環河南路和和平西路路口,撞上一名突然冒出喝酒闖紅燈,卻走在斑馬線上的鄭姓男子,林男看到後雖然立即煞車,卻還是撞上鄭男,事後也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認為林男並無違規行為,不過林男2個月後卻收到罰單,被依道路交通管理法「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裁處2000元罰鍰,林男不服向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未果,只好再提行政訴訟。
北市交通裁決所則主張,行人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有絕對路權,無論號誌是否予以通行,都應禮讓行人,至於案件發生時沒有開罰,是因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所致,後經分析鑑定後,認為林男違反道交法,因此開罰。
台北地方法院審酌當時行車紀錄器等事證後認為,林男行駛通過路口時號誌為綠燈,鄭男當時站在馬路邊緣,隨後就突然沿著斑馬線衝出,林男緊急煞車後仍不幸撞上,認為林男並沒有無視行人卻繼續行駛的行為,且事情發生後僅不到2秒,即便林男煞車也無法避免事故發生,認定不能歸責於林男而開罰,因此撤銷原裁罰,判林男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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