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元股東委任律師盧明軒控告董事長邱純枝涉嫌違反《證交法》損害公司權益。(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東元電機為了保住經營權,去年11月和華新麗華以換股方式策略聯盟,以東元1股換華新麗華1.2股,但是有股東從財報中發現,會計師曾核閱3個換股比例,最少也是1:1.32,懷疑東元董事長邱純枝等人未依公司規定,先將會計師的意見提報股東會就做決策,12日委由律師到台北地檢署控告邱等人涉嫌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罪。
股東委任律師盧明軒表示,依東元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換股比例獲收購價格的訂定與變更原則,應該先經過股東會,讓股東對換股基準表示意見,邱純枝等人卻規避這項規定,沒有召開股東會,就決定了以較低比例和華新麗華公司換股,造成東元和股東損失。
東元(1504)因面對寶佳集團挑戰經營權,2020年11月20日發布重大訊息,要與華新(1605)以增資發行新股,且換股方式策略聯盟,鞏固東元經營權並牽制寶佳,換股比例為東元1普通股得換發華新1.200048普通股。
但根據東元在換股公開說明書揭露事項,「109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本公司及華新麗華109年第三季每股市價及每股淨值,以及109年11月20日之市值計算換股比例分別為1:1.86、1:1.32及1:1.64。」
東元股東質疑,公司發佈的換股比例,比會計師提出的最低意見還少,換股基準對於東元並不公平,致使東元受有至少數億元之重大損害,希望檢察官能調查清楚,東元董事長邱純枝等人,是否為了避免股東發現換股比例之異常,故意不先依規定提報股東會,藉此隱匿不法。
對此,東元回應,公司已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該次股份交換案之必要性、雙方合作計畫內容、效益,與換股比率之合理性。本次換股係參酌雙方專業顧問,包括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提出之盡職調查報告、換股比例評價及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孟達會計師出具之合理性意見,並依據雙方公司市場價格、淨值、獲利能力等財務資料進行計算,無換股基準不公問題。
東元指出,有關換股程序皆依規定辦理,無違反法令,且於109年11月20日董事會中經全體董事充分討論各項換股細節後達成決議,該換股程序均依法辦理,無違法問題。
東元強調,公司一向重視公司治理,遵法執行各項程序,針對所謂小股東之提告,盼主管地檢署明查,勿任由浪費公共資源,無端興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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