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佳里弒母案逆子李佳軒,罹患思覺失調症,卻嚴重缺乏病識感,持剪刀等8種器械,殺害母親造成身上190處傷口身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佳里弒母案逆子李佳軒,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卻嚴重缺乏病識感,未按時就診,且服藥順從性差,因剛出院不滿母親要求不打針就再送醫,憤而持剪刀等8種器械,殺害母親造成身上190處傷口身亡,台南地院依犯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罪判刑18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李佳軒為陳姓被害人之子,同住在台南市佳里區住處。李佳軒自2007年間起,經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然嚴重缺乏病識感,未按時就診,且服藥順從性差。於2020年8月28日,李佳軒因細故心生不滿,情緒激動下持碗丟擲母親陳女,致陳女腳部受傷,陳女報警將李佳軒送往嘉南療養院急診就醫,李佳軒因此住院治療約1個月,於2020年9月30日出院返家,復因陳女要求李男必須按時注射長效針,否則要再送嘉南療養院治療,李男擔心再次被母親送醫治療,而於2020年10月22日晚間11時許,在住處1樓餐廳,向母親陳女質問:「我到底是哪裡得罪你,為何要這樣對我」,與母親發生爭執。
李佳軒於當時因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常人顯著減低,而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先持藍色柄剪刀1把刺向陳女,陳女受傷後乘隙逃出呼救,李佳軒再跟出並將陳秀眞從後門拉回住處,再持上開剪刀猛刺陳女身體多處,更持水果刀、檳榔刀、日光燈管、鐵榔頭、電烙鐵、黑色柄剪刀等物,接續刺擊陳女之胸腔及腹腔、敲擊陳女之頭部及臉部,及甩打陳女,造成陳女之頭部、頸部、胸部、腹部、臀部及手腳因此受有190處傷口(含167處銳器傷及23處刮擦傷),經鄰居報警後,緊急將陳女送醫救治後,仍因右側血胸、腹部少量出血,及全身大量出血,腦幹與胼胝體瀰漫性軸突損傷,而於2020年10月23日凌晨1時53分不治死亡。
合議庭審酌被告李男於犯罪時,確因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致其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對被害人產生被害妄想,對被害人之作為有錯誤解釋、思想扭曲及妄想性思考,而認為被害人干涉其交友及外出自立、長期欺騙、強迫其服藥並將其送醫治療,而心生不滿,於質問被害人過程中發生些微爭執,因而怨恨情緒爆發萌生殺意,不顧被害人長期照顧、養育恩情及愛護,對被害人驟下殺手。
李男持利刃、鐵榔頭等8種器械猛力攻擊被害人之頭部、頸部、胸部、腹部、臀部及手腳,致被害人身中多達190處傷口,其刺擊力道之猛烈並刺穿被害人右肺、橫膈膜及肝臟,手段極為兇殘,致被害人在驚懼痛苦下死亡,生命法益被永久剝奪而不能回復,並使家屬痛失至親,被告執利器殺害母親之舉,所為實嚴重悖離倫常、法治觀念,犯罪情節嚴重。
合議庭考量被告李男無前科紀錄,且罹患思覺失調症長達10餘年,因嚴重缺乏病識感,服藥順從性差,長期受到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等症狀之影響,導致其無法有正常生活、人際互動、學業及工作之不穩定,除坦承犯情,並稱「後悔了」、「想救媽媽但沒有救回來」。被告之父親在審理時表示心情很難過,但身為一個爸爸,希望給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希望被告有一天病情能好轉,可以好好照顧自己等語;被告之胞妹在法院審理時表示對於被告刑度沒有什麼意見,合議庭減刑後將李男判刑18年。
此外,因李男嚴重缺乏病識感,法院審理時仍堅稱無精神疾病,醫院鑑定報告指出,被告多次中斷治療,使其精神病症狀無法明顯改善,在沒有規律治療下,疾病持續惡化,會因為其衝動性高、認知理解能力差,而有與人發生衝突之事件出現,評估被告若中斷治療恐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建議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數年監護治療,法院為預防被告再為類似之違法舉措,危及社會安全秩序,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以避免因被告疾病再造成危害,並啟其新生。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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