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台北一名郭姓女子的機車遭人移動到身心障礙停車格上,慘遭巡邏員警開出一張1200元的罰單。(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郭姓女子去年11月,將機車停在一般機車停車格內,事後卻發現機車被人移到隔壁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遭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巡邏員警經過看見,開出「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1200元的罰單,郭女不服申訴不成,怒打行政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勘驗照片,判郭女勝訴,撤銷罰單。
郭姓女子去年11月12日下午將機車停在一般機車停車格內後離去,未料等待回來準備要牽車時,卻發現機車遭人挪動過,更多了一張1200元「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的罰單。郭女不服向行政機關申訴,認為自己的機車是遭人移動,而她的機車更是只壓在身心障礙停車格的線上,絕無占用身心障礙停車格的行為,卻遭到駁回,怒再提行政訴訟。
庭審時,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郭女將機車停放在身心障礙停車格上,被巡邏員警發現開單,且郭女當時不在場,未能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員警僅是依法開單,在執法上並無違失或不當的行為。
台北地方法院審酌相關影像後發現,郭女主張自己的機車是遭人移動至身心障礙停車格內,根據相關照片顯示,身心障礙停車格的隔壁是一般機車停車位,而身心障礙停車格內已停放一部身障機車,郭女的機車其車頭和前車身都還在一般機車停車格內,後車身則壓在身障停車格的線上,與郭女主張機車是遭人移動等語符合,認定郭女的機車應是遭人移動才會在身障停車格上。
法官指出,現今機車停車常遇到其他機車駕駛人移動他人停放機車,以增加自己機車的停車空間,類似情形屢見不鮮,是一般民眾的生活經驗,難認郭女主觀上具有可非難性與可歸責性,因此判郭女勝訴,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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