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遭貨叉「砸破頭」慘死!堆高機廠老闆嘆:叫他別站那 下場出爐

▲▼嫌犯用堆高機來偷走價值10餘萬元的H型鋼樑            。(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30年老友遭堆高機托架及貨叉重砸慘死,他賠300萬元獲緩刑 。(資料圖,與該事件無關)

記者陳韻如/台南報導

台南新營區2020年10月28日發生一起死亡案件!一名林姓男子受雇於王姓好友的堆高機企業社,而當天他在進行升降油壓缸拆卸作業時,固定托架及貨叉的鏈條突然斷裂,200多公斤的托架及貨叉從2公尺的高度墜落,當場砸中他,導致他頭顱破裂、全身多處骨折死亡。案經勞資爭議調解,王姓雇主同意賠償林男家屬300萬元,台南地院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嫌判王男6個月徒刑,緩刑4年。

檢方調查,林男與王男是30多年好友,因失業後轉而到王男經營的堆高機企業社擔任助理,但沒想到才上班不到一個月,就發生意外。據悉,事發當天林男正在協助處理堆高機升降油壓缸拆卸作業,王男駕駛15公噸堆高機將托架及貨叉上升至最頂端,再以鍊條綑綁固定,以利下方的林男拆卸油管。

然而,王男當時卻疏於注意,並未提供安全帽給林男戴,而堆高機的托架及貨叉又沒有任何安全支柱支撐,導致綑綁的鍊條突然斷裂,重達200多公斤托架及貨叉當場自2公尺高的高度墜落,重重砸向林男,造成林男頭胸腹部多處鈍傷併骨折、多重器官損傷,送醫後仍因傷重宣告不治。

由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明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且同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3款也明定,「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但王男卻疏於注意,而釀成悲劇。

對此,王男坦承違規,並稱自己事前有提醒林男不要站在貨叉底下,但沒想到還是發生意外,而他目睹老友喪命感到相當難過,事後也以300萬元與家屬達成和解,並配合工安調查。台南地院審理後則依過失致死罪嫌判他6個月徒刑,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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