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虐殺公公的戚姓女子,出庭時遮掩面容。(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士林戚姓女子2018年底,連續2天以沖冷水、噴殺蟲劑、腳踩等方式,虐死97歲公公,犯後坦承因沒吃藥,導致精神病症發作,檢方雖依照「家暴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但一審士林地院判她無罪。上訴二審後,高院改認定她犯殺人罪,判刑1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有判決違法之處,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發生於2018年底,根據檢方起訴指出,戚女因不滿丈夫被公公當成搖錢樹,對公公充滿怨懟,從2018年12月20日起,連續2日因公公不願午睡、上廁所,戚女情緒失控,趁丈夫外出上班時,把公公拖到浴室沖冷水、噴殺蟲劑,甚至用長刷、腳踏等方式,把公公肋骨打斷多根,凌虐致死。她犯案後一度遭羈押,後因精神疾病獲裁定交保,檢方依照「家暴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戚女坦承因沒吃藥,才會出現幻聽、被害妄想等狀況。她住進醫院治療後精神回復正常,才想到自己犯下的罪行嚴重,「那是一條人命」,她解釋「因為幻聽幻覺,有聲音叫我去做這些事,那不是我,我肯定當時我是失心瘋的,沒有任何辨識行為的能力。」另外杭姓丈夫出庭替妻子求情,不願追究,他當庭說:「我太太就是這樣本性善良,她跟我父親情同父女」,「太太是個病人,就像(她)多年來照顧我爸爸,照顧太太是我的責任。」一審法院最後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最後判決戚女無罪,但需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改認定戚女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持續對被害人為攻擊、傷害及凌虐等行為」,另外也認為她案發時「並無幻想、幻覺、意識清楚,情緒平緩,均無異狀。」所以改依照「家暴殺人罪」,判刑15年。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尚有不足,有必要重新審理,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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