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人夫婚後被妻子發現外遇,提告卻因時效已過,而免賠償。(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林冠吟/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人夫2003年和妻子結婚後育有一子,2015年間他多次向妻子提出離婚要求,都被妻子挽回,但也讓妻子懷疑老公有外遇,委託人跟蹤丈夫後,發現丈夫和一名女子多次進出摩鐵更親密用餐,待妻子查出小三姓名後,怒向老公和小三求償200萬元。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其時效已過,判元配敗訴,二審卻改判小三須賠元配15萬元。
該名人夫於2003年和妻子結婚,2人育有一子。2015年間,人夫多次提出離婚請求,都被妻子以讓小孩能在健全穩定的家庭中成長挽回,但人夫多次提離婚的動作,也讓妻子懷疑老公是否有外遇對象。
懷疑的種子在心中種下後,元配委託公司員工跟蹤丈夫,發現丈夫和一名女子多次進出汽車旅館,更一起在牛排館環抱、互餵親密用餐,不過礙於當時未能得知女子的身分,且元配欲繼續維持婚姻,不願再深入追究。未料,2018年間,元配偶然知道丈夫的外遇對象就是丈夫的同事,且是一名單親媽媽,而丈夫也向她坦承外遇,怒對丈夫和小三求償200萬元,並在2020年和丈夫合意離婚。
庭審時,人夫和小三卻向法官表示,元配提出的證據光碟日期為2016年1月,距離元配提告求償時已餘2年,主張其時效已過;此外,元配所提出的影像證據畫面,指出2人在2016年間進出汽車旅館4次、在牛排館親密用餐和一同出遊等,僅能證明丈夫與人用餐愉快,畫面其大多模糊且無法辨認,未能證明照片裡的女性就是小三本人。
桃園地院審理後,以時效已過判元配敗訴;元配不服再提上訴,改請求賠償152萬元,庭審時,法院多次傳喚丈夫和小三到場,2人卻都不曾出現,認為2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審酌相關情形,判斷事實真偽。
在時效部分,因丈夫2017年向元配坦承外遇,其時效已餘2年,雖然小三亦主張時效已過,但卻未能證明元配在2年前已向小三告知,因此其請求時效已滅,自無可取。
高等法院審酌證人證詞與相關證據後認為,照片中的女子應就是小三無誤,2人一起進出汽車旅館、相擁餵食時,人夫仍未與元配離婚,小三已逾越一般男女的社交分際,和人夫前往汽車旅館、在餐廳相擁餵食等,使元配和人夫離婚,精神上承受痛苦,審酌其智識與經濟能力後,判小三應賠償元配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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