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發現年資歸0!她勞保局當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員卻崩潰了

▲▼勞保,勞工保險局,勞保局,勞保條例,老年給付,職災保險,年金改革,勞保基金,勞保年金。(圖/記者李毓康攝)

▲女子考上正職公務員,年資卻全歸零,她崩潰提起行政訴訟,結果出爐。(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韻如/台北報導

周姓女子2005年以勞工身分進入勞保局工作,而13年後她選擇離職,並於隔年通過普考,再以公務員身分回到勞保局,但她過去的年資卻不被合併計算,她認為這違反了平等原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工與公務員的契約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不同,權利義務也不一樣,因此駁回周女之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周女2005年參加勞保局所舉辦的「94年度勞工保險局進用業務人員招考」一般人員考試,經錄取後於同年9月間開始任職,並以勞工身分做一般公務人員的工作,一直到2018年離職,總共任職了13年的時間。隔年,她再通過普考,以公務員的身分回到勞保局。

不過,就在周女要休假時,赫然發現自己的年假只有最基本的7天,也就是她過去13年年資並未被計入,她才趕緊向勞保局申請合併年資,但卻遭到否決,她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

周女主張,她過去是擔任公營事業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屬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公務員,且她任職期間的職務內容以及享有的休假權利、禁止兼職等相關義務,都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因此認為勞保局拒絕合併她的年資違反了平等原則。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任用關係與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不同,且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形成自由也截然不同,有關勞(勤)務給付、保險、退休及撫卹等條件與適用的法律有別,因此無法類推適用。

再者,曾服務於政府機關、學校的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與機關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正式任用的軍公教人員不同,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且服務年資也不得在轉任公務員後,採計提敘俸級或採計為退休年資,因此最終駁回周女之訴。全案確定。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