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簡訊實聯制作疫調侵犯隱私權嗎

▲▼ 簡訊實聯制,掃描QRCode,疾管家,防疫措施,COVID-19,武漢肺炎,新冠肺炎 。(圖/記者李毓康攝)

▲僅供疫調使用的簡訊實聯制遭質疑淪為刑警偵辦資料,恐違反人權與實聯制資訊除了疫調不作他用的承諾。(圖/記者李毓康攝)

疫情肆虐下,為追蹤確診者足跡,疾管署於5月19日推出「簡訊實聯制」(下稱實聯制),進出公共場所、商店、公務機關等處所,以手機掃描QR Code傳送簡訊給1922,作為疫調使用。但日前卻有法官質疑,僅供疫調使用的實聯制,卻淪為刑警偵辦資料,警方利用嫌犯發送的實聯制簡訊鎖定其行蹤,恐違反人權與實聯制資訊除了疫調不作他用的承諾。

為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強調,從未給過警方資料,刑警局並沒向疾管署調取任何資訊,他們是透過合法通訊監察,循手機簡訊親往嫌犯曾去過的現場比對。但為避免誤解,未來要求警方辦案主動排除不用實聯制資訊。筆者質疑,既然刑警合法偵查會看到實聯制,又要如何裝沒看到而主動排除不用?

NCC也強調,簡訊實聯制所蒐集的資料是為了辦理疫調,而警方為犯罪偵防,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於偵查犯罪時,若有監聽人民秘密通訊之必要,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亦即通訊監察應採「法官保留原則」,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刑警得向法官申請通訊監察書,經同意後才能對嫌犯的通訊進行監察。

該事件爭點在於,簡訊實聯制之「個人資料的利用」項目指出:「本服務絕不會任意提供任何您的個人資料給其他團體、個人或私人企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配合司法單位合法的調查、配合相關職權機關依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已事先徵得您的同意所分享的個人資料」,刑警合法偵查嫌犯手機通訊之簡訊時,無可避免地會看到簡訊實聯制的個人足跡資訊,加上實聯制「個人資料的利用」的隱私權條款內載明「配合司法單位合法的調查」之除外規定,恐造成刑警的執法矛盾。政府應出面解釋如何適用,才不會讓警方無所適從。

有論者以為,實聯制之授權條款內對個資利用項目的「法律要求」明示「配合相關職權機關依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等於刑事機關只要依職權作出處分,要求疾管署配合行政調查,則保管簡訊實聯制資訊之行政官員、電信業者就要提供?司法院表示,法院核發通信紀錄調取票時,應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本於保障人權的法律確信得出判斷,指示是否可以調取實聯制的疫調簡訊。法務部也表示,將蒐集各國文獻資料研議修法,但檢察官不會特別針對實聯制申請調閱。

雖實聯制資料僅可保留28天就要刪除,但筆者認為,這種隱私權喪失可能會使個人聲譽、行動自由,甚至人權淪至危險境地。刑警若要將實聯制作為偵查之用,應限縮在該嫌犯之案情與疫調有「密切關係」,而對於一般的刑案則不可採用。建議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刑警違背實聯制「個人資料的利用」,所取得嫌犯行蹤是否能當證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防疫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即針對個案採「權衡原則」,除非嫌犯的實聯制行蹤證據與防疫有「密切關係」外,原則上是不能採用。

主管機關應要研究歐洲、美國等先進國家是否有藉簡訊實聯制作為疫調工具,另要評估其正負影響,增訂適用指引供刑警、電信業者及行政單位參考,否則會有侵害個人隱私、不當使用的疑慮。

為了防疫之社會通念下,簡訊實聯制具有目的性、必要性與設置急迫性,建議日後立法增訂《公共衛生法》,規定傳染病調查之方法、工具、實施方式及個人資料、隱私權保護等條文,使科技疫調「依法行政」,對於刑警使用簡訊實聯制的權利及限制也要入法,才能去除人民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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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蘇南教授●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兼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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