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陳姓男公關2019年被女客框出場,不顧女客意願,對其性侵得逞,卻稱「女生說不要就是要」。(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陳姓男公關2019年被女客人帶出場後,被女客人控訴性侵,其不顧女客意願,執意將她帶到旅館內性侵得逞。女客強調,當時她雖然喝醉,但有明確表示不要,但仍被陳男性侵得逞,不過陳男事後卻辯稱,女生說「不要就是要」,加上女客當時「框」他出場,在業界有暗示性交易的意思,否認性侵。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女性說不就是不,仍依乘機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9年10月,該名女客酒後透過經紀人將陳姓男公關「框」出場,接到工作的陳男,將喝到爛醉的女客扶進附近的旅館休息,隨即展開前戲,不顧女客的意願,趁著該名女客因酒後全身癱軟、無法反抗之際,對她硬上得逞。
女客控訴,當天她因為心情很差,才會到男模會館消費,她雖然喝醉,但仍有意識,期間陳男將她上衣脫掉,準備進行前戲,她有明確的表示「不要」,但陳男仍無視她的意願,對她性侵得逞。等她稍稍酒醒後,也立即向陳男的經紀人求救,才讓整起事情曝光。
庭審時,男公關向法官辯稱,女客「框」他出場,根據業界的潛規則,有暗示要發生性行為的意思,期間女客雖然對她表示「不要」,但根據他過往的經驗,他認為女性說「不要就是要」,所以才會繼續。
台北地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陳男的經紀人當天到場後,確實有看到女客全身赤裸躲在浴室哭泣,且女客出庭時,也有出現哭泣等情緒不穩現象,與性侵受害者的反應相當。
法官指出,發生任何性行為的前提都應在雙方互相尊重、同意的前提下進行,只要沒有確切獲得同意,就是不同意,儘管對方表現出沉默或猶豫反應,都應視為不同意。同時,法官也引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妨害性自主罪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強調每個都人都有決定權,決定「要不要」、「何時」、「如何」和「何人」發生性行為,因此仍依乘機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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